執業藥師「數量減少」

作者 | 顏色

來源 | 賽柏藍

根據國家藥監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消息,從今年4月底到7月底,全國累計在註冊有效期內的執業藥師環比均出現減少。4、5、6、7月全國執業藥師註冊數量分別環比減少1940人、685人、4384人、88人。

近年來,我國零售藥店數量持續增長。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國藥店數量超過66.6萬家,其中,批發企業14792家,零售連鎖總部6725家,零售連鎖門店385594家,單體藥店281366家。這些數據相較於2022年均有所增加。

零售藥店總量持續增加,社會對執業藥師的需求旺盛,但執業藥師註冊數量在多個月內出現減少。

01

多地開展

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爲專項整治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早已開始開展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掛證”行爲整治工作的通知。通過整治,查處並曝光一批違法違規的藥品零售企業和從業人員。今年來,打擊“掛證”的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

據賽柏藍不完全統計,截至目前,內蒙古、甘肅、雲南、河南、安徽、湖北、遼寧、四川等省均積極參與針對執業藥師的整治活動。大多省份正在進行監督檢查,並對一些執業藥師的“掛證”行爲進行覈查處理、公示等。

總體來看,整治的重點包括: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或執業藥師脫崗離職;執業藥師註冊證註冊地址與實際執業地址不符,備案信息與實際不符;執業藥師不在崗未掛牌告知並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註冊證未按要求公示;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執業藥師未嚴格審覈處方、正確調劑藥品;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未規範有效運行等。

企業需要對照《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持續開展自查,對上述可能存在的問題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並及時上報整改情況。

此外,國家對信用監管體系不斷加強,提供醫療保障服務的醫師、藥師等專業人員被納入信用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制度體系改革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醫保信用記錄、信用評價制度和積分管理制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常態化監管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明確在分級分類管理、推行信用承諾制度、實施信用獎懲等多個方面建立健全醫保信用管理制度的具體舉措,爲醫保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提供了更爲堅實的政策支撐。

在整治活動的進行和信用監管下,大量“掛證”執業藥師被註銷,註冊有效期內的執業藥師數量出現一定幅度的下降。

02

執業藥師地域分佈不均衡

地區配備數量要求不一

目前來看,我國執業藥師地域分佈不均衡,主要集中在東部和沿海發達地區,西部及邊遠地區數量相對較少,而基層醫療機構執業藥師數量不足這一問題始終存在。

根據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四川省每萬人口執業藥師數爲4.3人,成都市爲7.1人,“三州”區域涼山彝族自治州2.2人、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1.5人、甘孜藏族自治州僅0.8人;重慶市每萬人口執業藥師數爲5.0人,南岸區17.9人,偏遠地區巫山縣最低爲1.9人;江西省、青海省、貴州省每萬人口執業藥師數爲2.7、2.4、1.9人。

與此同時,部分地區對執業藥師的配備要求進行調整,在配備數量和監管強度上作出調整,可能影響執業藥師的註冊數量。

9月,北京市藥監局發佈《北京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指出,藥品零售企業應設置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專職質量管理人員,配備一定數量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執業藥師或藥學技術人員,從事質量管理、處方審覈、藥學服務等工作。

其中,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與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的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此前這一規定爲“配備至少1名執業藥師及2名具備相當於藥師或以上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此外,只經營乙類非處方藥以及開展中藥飲片調劑的藥品零售企業對執業藥師/執業中藥師的要求均有調整。

雖然近幾個月執業藥師的數量環比有所減少,但在藥店數量的增加和“雙通道”政策的推動下,藥店對執業藥師的需求仍在增加。

截至2024年8月底,全國擁有執業藥師803890人,環比增加106人,平均每萬人口擁有執業藥師5.7人。其中藥品零售企業730499人,佔90.9%;藥品批發企業42664人;藥品生產企業5414人;醫療機構25068人;其他領域245人。

在國家對執業藥師“掛證”行爲的專項整治活動的深入和執業藥師人才需求增加下,執業藥師的社會認可度有望得到進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