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籃合併新聯盟 應受公平法管制

日前傳出國內PLG、T1兩大職籃聯盟預計在今年合併,新聯盟籌備會議在新賽季以十一支球隊開打爲目標;雖然近日傳出包括臺北富邦勇士、桃園璞園領航猿、高雄17直播鋼鐵人、臺南臺鋼獵鷹等四支球隊宣佈退出新聯盟籌備工作,但可以預見的是,新聯盟成立後的賽程安排、球員選秀及售票等活動,將改變當前職籃環境生態,且攸關球團、球員及球迷等多方權益。

職籃工會因應新聯盟成立,爲保障球員的基本勞動權益,如薪酬、保障及後勤照顧條件等;同時也維護聯盟和球團的利益,避免後續發生過往跨聯盟,因各隊選手契約規格不一致而產生勞動條件轉換爭議,因此推出「選手製式契約」,以確保職籃秩序和穩定運作。不過,我們關心的是,廣大球迷的權益,如何受到保障?

事實上,球迷買票進場觀賞職籃比賽,職籃賽事就是一種商業行爲,賽程安排、球員球技,甚至啦啦隊表演,都是影響球迷是否購票進場消費的決定因素。因此,從職業運動商品化的觀點,球團及新聯盟經營職籃賽事,屬於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的「事業」,兩大球團聯盟合併成新聯盟可能影響職籃「市場」競爭因素爲:一、制定限制球員轉隊或轉隊賽事活動條款;二、限制球團選秀會議交涉權或與球員簽約約款;三、設定各球團與球員簽約金上限;四、規定新球團加入必須獲得現有球團全體同意或繳交較高額加盟金,以保障現有球團利益。如此言,本件職籃新聯盟成立方案,應該接受公平交易法結合規範的管制。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事業合併致使其市佔率達三分之一,或其中一事業之市佔率達四分之一,或個別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達公告之銷售金額(新臺幣廿億元),應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本件職籃聯盟合併,即使減少了四支球隊,新聯盟成立後在職籃市場的佔有率應可超過五成,且其門票、加盟金及周邊商品等收入應該超過廿億元,是以其聯盟合併達到結合申報門檻標準。

公平會審理本件合併申報案,決定應否禁止其結合的審查標準,應依同法第十三條規定,比較衡量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在限制競爭不利益方面,主要應審酌合併後的新聯盟是否有對球團制訂限制職籃市場競爭約款;在整體經濟利益方面,主要應審酌新聯盟成立帶來的規模經濟效益,如何增加對球團、球員及球迷等福祉保障,甚至對推展職籃運動有何貢獻。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藉此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是以職籃聯盟的合併,爲維護職籃市場交易秩序,以保障球團、球員及球迷等權益,球團聯盟當然負有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的義務;否則,依據同法第卅九條規定,公平會得禁止其合併,並得最重處以五千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