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上班途中受傷不一定都算工傷

煙臺融媒1月3日訊(記者 張孫小娛)日前,市民姜先生致電“煙臺民意通”熱線6601234反映,他在上班途中受傷,但卻未通過工傷認定申請,他諮詢何種情況才能認定爲工傷。

記者從人社部門瞭解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此外,職工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也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還有三類情形是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