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性騷擾易被複製 學者:被害人多半帶著傷口離開
民進黨近日爆出多起性騷擾案,輿論譁然。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記者許正宏/攝影
性騷擾事件連環爆,彷彿18年前制訂的性騷擾防治法被視爲無物,國防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秦季芳表示最大的問題還是人的「觀念」,不懂得拿捏人身界線,很多時候加害人都不認爲有性騷舉措。爲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更早上路,但秦季芳認爲徒法不能以自行,不僅僱主,受害者的直屬長官更不能迴避問題。
性騷擾防治法所稱的「性騷擾」,指的是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做出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爲,且要包含其他情狀。例如,如果被害人順服或拒絕,就可以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或者是透過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方式,或是歧視、侮辱的言行,來損害對方的人格尊嚴、令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情境;或不當影響對方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
第25條也規範乘人不及抗拒而爲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不過這項爲告訴乃論之罪。
另外在性別工作平等法也規定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條文規定僱主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有法官舉例,曾有一名女員工指控加盟商性騷擾,雖然刑事、民事都判女方敗訴,但因公司沒在第一時間將雙方「隔開」,公司還是被處罰鍰。
秦季芳表示,許多人辯解自己的行爲只是「試探」,卻可能忽略了雙方權力地位不平等,有些人被性騷擾當下可能愣呆、不曉得要推開,事後被害人卻常被遭檢討「是不是有什麼動機?」;而僱主並不是得等到當事人申訴才處理,須立即防範。但,現實的狀況往往是僱主或直屬長官質疑「有那麼嚴重嗎?」
「不重視性騷擾,這樣的行爲就容易被複制」秦季芳提醒,許多人看到性騷擾沒事,就會跟着模仿;另一個隱憂是當事件發生,即便騷擾者被調整職務,被害人在職場上的環境也沒變好,最後帶着傷口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