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國籍法 社福機關可替無國籍兒少申請歸化
行政院會21日通過內政部《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黃婉婷攝)
當前無國籍兒少因國安問題無法給予身分,成年後因政府庇護消失,將被迫面臨殘酷的生存問題。對此,行政院會21日通過內政部《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另強化延攬優秀國外人才,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爲2年,同時增訂免徵殊勳人才歸化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感對我國的貢獻。
內政部表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爲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爲「未婚且未滿18歲」。另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爲申請歸化,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爲其監護人,也可代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內政部指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爲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爲連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爲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臺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此外,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