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 指定捐款予私校 可全額抵稅
目前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的規定,得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卻有很多限制,導致私校非常難得到捐款。
現行規定,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爲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爲所得總額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教育部提出修正《私校法》第62條,對於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指定或不指定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可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中華民國私立科大校院協進會理事長、龍華科大校長葛自祥表示,過去很多法律都採防弊角度,總認爲捐款給私校,私校會亂用或與捐款者勾結進行不法的事情,就是把私校當成「小偷」看待,在立法時做很多限制,這對私校很不公平。
葛自祥說,政院通過《私校法》第62條修正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給私校可百分百抵稅,他們希望立法院早日完成修法,給予私校公平對待。對於捐款要透過興學基金會,他表示只要捐款可以進入私校,多一道手續有利於政府監管,他們可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