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案卷宗晚上8時送回桃院 最快週四開聲押庭

桃園市前市長、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中)涉貪,是否羈押尚在未定之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捲入林口工五擴大用地弊案,涉收賄,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桃園地院6日以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成功,桃院9日改裁1200萬元交保。檢方認爲桃院認事用法違誤,當庭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今指鄭有串證、滅證可能,桃院認爲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再次撤銷一審裁定,發回桃院。

鄭案相關卷宗,高院已經在晚間8時送回桃園地院,最快明天將再開聲押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爲裁定。」但抗告案爲書面審理,若高院要自爲裁定,依同法第101條、第101-1條規定,必須「經法官訊問」,因此案件只可能在一、二審間來來回回,因本案不屬於第415條案類,也不會再抗告至最高法院。

實務上,若真的要由二審自爲判決,除了要訊問當事人外,究竟是二審押人還是二審代替一審押人?檢察官如何蒞庭?都是問題。

2014年1月25日清晨,男子張德正駕駛砂石車從仁愛路衝進總統府大門,因受傷住院,直到29日才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訊。檢方訊後聲押,臺北地院裁定請回;檢方提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北院還是「不買帳」,裁定責付律師。北檢不服法院未羈押,又提兩次抗告,高院也兩度發回更裁,北院分別裁定15萬元交保、30萬交保;同年2月2日維持30萬元交保裁定,檢方不服,第五度提抗告,2月3日高院駁回。至今,「張德正五度五關」仍是院、檢出現羈押戰時,常被拿出來討論的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