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原標題:證監會: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
9月24日,證監會就《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出,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爲更好培育耐心資本,促進“募投管退”良性循環,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5年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爲6個月,重組上市中作爲中小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爲12個月。
中國證監會關於《關於修改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爲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我會擬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修訂背景規範有序、活躍有效的併購重組市場對於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爲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進一步激發併購重組市場活力,發揮資本市場在企業併購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我會擬對《重組辦法》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推動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落地。爲滿足上市公司結合標的後續經營狀況靈活調整股份支付安排的需求,建立2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將申請一次註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交易的批文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
二是提高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的包容度。爲便利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對重組形成的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適當提高包容度,將相關規定調整爲“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三是新設重組簡易審覈程序。爲進一步提高審覈效率,建立重組簡易審覈程序,明確適用簡易審覈程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併購重組委審議,且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註冊。
四是完善鎖定期規則支持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爲鼓勵上市公司整合,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的鎖定要求。對被吸並方控股股東參考短線交易限制,設置6個月鎖定期,如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並方中小股東不設鎖定期。
五是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爲更好培育耐心資本,促進“募投管退”良性循環,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5年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爲6個月,重組上市中作爲中小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爲12個月。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表述進行了文字性修訂。
舉報
相關閱讀
證監會:嚴格監管“忽悠式”重組 打擊各類違規“保殼”行爲
證監會:嚴格監管“忽悠式”重組 打擊各類違規“保殼”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