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協商 藍白合無關搓圓仔湯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在野政黨協商「藍白合」,馬英九、朱立倫、侯友宜、柯文哲,被告發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搓圓仔湯」條款。臺北地檢署已分「選他」字案,但未來是否轉偵字案?簽結不起訴或偵查起訴?恐須視三大犯罪要件是否構成。
首先,檢方應先確認是「政黨協商」或者是「候選人」協商?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第435次委員會議,《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所指的「候選人資格」,包括「須具積極資格條件,且無消極資格條件之限制,尚未辦理登記前自己公開表明是候選人」者,侯友宜、柯文哲都符合條件。
但是,藍白合從一開始就定位在「政黨協商」,以「黨對黨、黨主席對黨主席」協商,雙方達成6點共識,被質疑涉及搓圓仔湯。就法律面而言,「搓圓仔湯」條款指涉對象是「候選人」而非「政黨」,檢方如何蒐證並認定不是「政黨協商」,而是「候選人搓圓仔湯」?
《選罷法》第21條的「政黨推薦」條文,未明列只能由單一政黨推薦,並未排除2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這條文給兩黨協商共推候選人提供合法性依據。
就政治層面而言,政黨的功能均系以贏得選舉來取得領導政府之權力,各政黨提名候選人無不尋求於大選中獲勝,以藉此擴大所屬政黨的實力,政治的現實更提供藍白整合的合理性。
第二,從立法意旨,檢方要查出有無「惡意妨害選舉」。第84條立法目的,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搓圓仔湯」賄選行爲之處罰規定,立法理由係爲革新選舉期間「惡意讓賢」之不良風氣;防止金錢介入「搓圓仔湯」等之弊端。處罰之立法目的,杜絕「惡意」或金錢介入使人放棄競選活動之妨害選舉行爲,所以行爲人「主觀上」應有「惡意妨害選舉」之故意,「客觀上」需以金錢或利益爲放棄競選之交換條件之行爲,纔算符合。
被告等人,基於媒體、輿論、民調等各方資訊,研判如何以最有利於兩黨選舉結果之候選人搭檔,社會大衆恐會認同這些符合民主國家政黨運作之常態,檢察官能否舉證4人有惡意妨害選舉之故意,是能否成案的關鍵。
第三,檢方要查覈有無「不正利益」的對價關係。違反「搓圓仔湯」條款,須有所謂「不正利益」,它並不以經濟上利益爲限,須具有「等價關係」,否則即不成立本罪。換柱風波中,臺北地檢署對朱立倫、李四川做出不起訴處分,就是無法查到任何不正當利益的對價關係。
總統大選觸及「搓圓仔湯」,不僅是司法案件,更是政治風暴,被告4人的犯罪構成要件不能只憑檢察官的心證,而須詳實蒐證羅列,否則將引發司法與政治風暴。(作者爲大學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