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股東會通過3名獨董全遭解任 泰豐提出澄清說明

因此,三位獨立董事並未經股東會決議解任;還需遵循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依股東常會決議,「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後,才能達到解任的條件。

泰豐認爲,股東會所通過的是,股東的解任3位獨董提案。以及董事會所提的『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以明獨立董事並無提案股東指稱之解任事由』案」。二個提案併成一案的議題。

因此,泰豐說明,三位獨董解任,還必須完成「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後,纔算完整。

泰豐已於110年9月1日發送召集110年9月9日董事會討論議案之一,就是依股東常會決議「委請外部專業人士進行鑑識會計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