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理由」月討3.4萬扶養 2兒不依!法官打臉66歲男

66歲男子月討3.4萬扶養,慘遭法官打臉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是2名兒子的父親,他指稱離婚後用剩餘財產投資咖啡廳,卻因新冠疫情血本無歸,已無力以自身財產維持生活,曾以書信通知小兒子,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卻遭置之不理,大兒子則受前妻影響無法保持聯繫,而他爲了生活以借貸55萬元,實在無法過下去,因此訴請2子負起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主張,他月均開銷34375元,而2子具有經濟能力,自應履行扶養義務。他雖然在2017年收到前妻匯款1969.2萬元,但其中約16000萬元已用於清償共同經營的公司債務。

剩的300萬則因投資咖啡廳消耗殆盡,並無其他財產可維持生活,且他名下不動產均是繼承所得,已聲請清算執行,他無謀生能力,自有受扶養的必要。因此,依法請求2子給付65萬3125元,並按月付34375元,到他死亡爲止。

2名兒子則指控,父親主張皆屬不實,他名下還有土地、汽車等財產,總額共58萬9670元,且不動產若依市價計算,應具有更高價值,顯見並無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的情況。

且當年母親匯款1969.2萬給父親,是作爲購買共同經營的公司股份,此後父親與該公司無清償債務關係存在,父親宣稱用於清償公司債務,並給付他們各300萬元,與實情不符。而父親獨資設立咖啡館,資本額僅2萬元,不可能有數百萬虧損,也沒有實質證據虧損那麼多。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6歲,依其稅務所得財產資料顯示近2年均無所得,名下財產共6筆,價值58萬9670元,另有前妻匯付1969萬2000元,雖辯稱用於清償負債、投資咖啡廳所剩無幾,但依其借款匯款紀錄、放款交易明細等,不足以佐證全數用鑿。

而阿國並未證明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後,向他人借貸30萬元資金流向,但名下土地雖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36萬元,但土地經清算拍賣程序後,應仍有相當價值,足以提供其生活所需,難謂爲無資力之人。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依阿國現有之年齡、工作能力及財產等狀況,仍足以支應並維持自己生活所需,難認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自無受扶養之必要。因此,阿國聲請2名兒子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