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受害者也是個狠角色 撂人報復毆打強盜!判刑4年6月
樑男不滿曾遭蕭男等騙走金融帳戶,並拘禁控制人身自由,撂人持兇器闖入蕭男住處毆打報復,並搶走多人現金及手機後逃逸。(中時資料照/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樑男曾遭詐騙集團蕭男等騙走金融帳戶,並拘禁控制人身自由,他懷恨在心於2022年3月間烙人分持空氣槍、高爾夫球杆及刀、棍棒等兇器闖入蕭等住處,毆打報復,逼迫4人從3樓陽臺跳下逃離、並搶走多人現金及手機後逃逸。一審、二審法官依加重強盜罪判樑徒刑4年6月,可上訴。
樑不滿曾遭蕭、劉等人詐騙名下金融帳戶,並被帶到蕭等住處控制人身自由,他找詹男、綽號「光頭男」及「阿銘」等人,2022年3月10日深夜23時攜帶空氣槍、高爾夫球杆、刀及棍棒等兇器,開車前往蕭等住處尋仇報復。
樑等人分持兇器毆打、喝令蕭等多人,樑並質問爲何金融帳戶遭凍結、喝令交出行動電話,強取搜刮蕭等人現金共2萬多元及3支手機,並追打逼迫蕭等多人從3樓陽臺跳樓逃離。
事後,樑等4人搭車逃逸,警方據報隔天中午在彰化拘提樑等人,查扣高爾夫球杆、刀等兇器及手機等贓證物。
樑曾因竊盜、毒品兩案被裁定應執行刑10月確定,於2017年10月25日執行完畢,在5年內再犯本案,已構成累犯。
樑在警詢、偵查時均坦承犯行,樑及辯護人均以因遭蕭等人詐騙金融帳戶、控制人身自由,而前往理論,後因情況失控才涉及強盜,並無特別惡性,請求不依累犯加重判刑。
一審法官認爲,樑在前案執刑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縱使遭詐騙等事端,仍應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竟夥同3人以上攜帶凶器前往強取財物,足見前案執行徒刑成效不彰,主觀上具有特別惡性,依累犯加重其刑,判刑4年6月。
樑不服提起上訴,二審認爲,原審並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被告也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判決駁回,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