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與人夫摩鐵愛愛29次破壞婚姻 小三坦承只有8次
阿德趁小萱長期在彰化工作的期間,與小美多次在旅館密會,兩人共計發生性行爲29次。(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彰化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因與已婚男子阿德(化名)發生不正當關係,遭阿德的妻子小萱(化名)提告,指控破壞婚姻幸福,要求賠償新臺幣60萬元。臺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小美自110年9月即知悉阿德有婚姻關係,仍與其多次發生性行爲,最終判決小美需賠償小萱18萬元。可上訴。
根據法院判決,小萱指出,自己與阿德於98年結婚並育有三子,婚後共同經營家庭生活。然而,自109年間開始,阿德趁小萱長期在彰化工作的期間,與小美多次在旅館密會,兩人共計發生性行爲29次。小萱強調,小美明知阿德有婚姻關係,但仍介入破壞,嚴重侵害了她基於配偶關係應享有的幸福權益。
然而,被告小美則辯稱,與阿德初識時並不知其已婚身分。她承認雙方在110年內於多個地點發生性行爲共8次,但否認小萱主張的29次,並堅稱自己至同年9月初才得知阿德已婚,隨後已試圖斷絕往來。
法院認爲,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與幸福爲基礎,任何破壞這一基礎的行爲都屬侵害配偶權。根據阿德於偵查中及庭審中的證詞顯示,小美至遲在110年9月初便已知曉阿德有婚姻關係,卻未能即時斷絕關係,反而仍多次與其發生親密接觸,該行爲已超越一般社交行爲範疇,情節重大,難辯無責。
法院判定,小美的行爲已構成對小萱婚姻生活的嚴重侵害,應負精神賠償責任,但考量兩人交往期間的具體情節,最終酌定賠償金額爲1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