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判罰月俸354萬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迴應了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及買股票賺進逾2千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罰月俸1年,石的月薪29萬5735元,共判罰354萬多元。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鐘不當接觸,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罰1年月俸約354萬多元,石木欽迴應表示,職務法庭認爲他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無不當行爲,且其餘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本人未迴避之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他有違反任何規定,監察院對他的指控及主張本案件沒有時效適用,明顯不實。他也將提上訴。
石木欽聲明表示,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決,認定本案有10年追懲時效適用,就監察院指控他買怡安、佳和公司股票、與翁茂鍾餐聚等節,判認超過10年時效「免議」,及餐敘、球聚及監察院指控他迴避之部分,不付懲戒。
石說,職務法庭既已認定前述事實,且認確係他接洽兒子2008年買進聯亞股票,此部分縱有不當,然追懲時效已完成,但惟職務法庭竟將他兒子於2015年、2016年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爲,與他在1998年介紹買賣的行爲,具有違失行爲一體性。
石木欽說,這樣對他課本人違失責任,並判應罰俸一年,顯然將他兒子在集中市場賣出聯亞股票之個人行爲,當作他的行爲,對此深表遺憾,將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