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縣議會修法 盼解建案審查弊病
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審覈速度緩慢、流程冗長,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動輒要7、8個月,「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增修第41條文,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隊協助辦理。(周麗蘭攝)
雲林縣建築案1年數百件,縣府建設處審覈速度緩慢、流程冗長,申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動輒要7、8個月,建商成本負擔沉重,縣議會議長沈宗隆連署修正「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增修第41條,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術團隊協助辦理,20日在無異議下三讀通過
縣議會20日審查修正「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包括沈宗隆、蔡東富、廖偉晴、王又民、黃文祥、陳俊龍、江文登等議員連番炮轟建設處建管科會勘從無紀錄、審查後的封圖竟任意打開、打官腔刁難、拖案成性,「像皇帝一樣大」、「傲慢」、「散漫」,要取得雲林縣的建照、使照「比拿奧運金牌還難」。
沈宗隆表示,建管科員經常不在辦公室,有建商向他陳情若送件能遇上承辦人員算是「非常幸運」,得到的迴應通常是「有時間再看」,但案子一拖1、2個月找不到人,「拜託民代關切會更糟,再拖2個月」。
沈宗隆說,建管科編制5人,會勘從無會議紀錄,專業比不過建築師,官威卻比誰都大,審查後的封圖任意打開,這般怠惰故意拖延,3個月內發出的使用執照極少,建商利息成本沉重,無人敢吭聲,民怨四起,尤以夫妻檔科員爲甚,若不修法無法解決弊病。
沈宗隆表示,爲提升雲林縣建案申請執照案件審查效率及便民措施,參酌其他縣市作法,雲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應增訂第41條,其條文規範「本縣公衆使用建築物以外,建築執照審查、使用執照審查及竣工查驗、施工勘驗或竣工勘驗、變更使用執照審查、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抽查等,得委託建築師公會、專業技術團體協助辦理。」
縣府建設處長李俊興表示,人與制度問題有看到了,會設法解決,尊重縣議會修正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