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一居委會原主任涉黑被判25年:欺騙組織,獲取政治光環;染紅漂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案情公佈
欺騙組織,獲取政治光環;染紅漂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這是雲南省曲靖市馬龍區人民檢察院所作的馬檢公訴刑訴【2019】73號起訴書中,對馬龍區通泉街道辦事處龍泉社區居委會原主任林芝俊的指控。
▲龍泉社區居委會
近年,各地紀委監委對羣衆身邊的不正之風和“微腐敗”問題時有披露。中央紀委國家監委11月通報顯示,立案現任或原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7.7萬人。另據公開信息,今年內,湖北黃岡、山東淄博、山西中陽等地多名在職或原任居委會主任被查。
在雲南曲靖,林芝俊被視作基層腐敗的代表性“蠅官”,但其最終被認定爲“黑老大”,在村主任、居委會主任級別的貪腐羣體中,仍顯得獨特和罕見。林芝俊最終被認定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居委會主任竟是“黑老大”
沿曲靖市馬龍區龍泉南路一小巷,往裡約20米,能看到一處牌樓,此處便是通泉街道辦事處龍泉社區居民委員會所在地。2016年至2018年,林芝俊在這裡當了三年的居委會主任。
▲林芝俊涉黑被判25年
林芝俊的妻子錢學惠稱,2018年11月的一天,林芝俊在居委會上班時被喊去了街道辦,之後被馬龍區監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1月,林芝俊因涉嫌犯詐騙罪,被曲靖市公安局馬龍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被執行逮捕。
2019年10月,曲靖市馬龍區人民檢察院以馬檢公訴刑訴【2019】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芝俊涉嫌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佔罪、強迫交易罪,向馬龍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同被提起公訴的有20人。2020年4月,馬龍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宣判,最終認定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共16人。該案有兩個“黑老大”,林芝俊、胥小松均被認定爲該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
起訴書稱,1992年9月25日,被告人林芝俊因犯搶劫罪被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滿釋放後,林芝俊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並於2006年掛靠他人公司在馬龍納章鎮開採鐵礦,林芝俊先後糾集被告人胥小松、桂希飛、朱吉鬆、李金昊等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到其公司幫助經營管理,胥小松等人“尊稱”林芝俊“紅哥”。
檢方稱,自2011年至2018年期間,林芝俊、胥小松、桂希飛等先後糾集被告人朱吉鬆、楊加榮、李金舵等刑滿釋放人員及社會閒散人員,以“紅明寄賣行”“鑫桂投資有限公司”爲據點進行高利放貸,由林芝俊提供560萬元人民幣用於放貸。在高利放貸暴力討債過程中,由胥小松組織、指揮組織成員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賭博、非法採礦、破壞生產經營、非法入侵住宅、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
該組織爲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有組織地通過高利放貸暴力討債、賭博、非法採礦、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爲,爲組織或組織成員謀取非法利益人民幣500餘萬元。非法利益部分用於發放組織成員工資、購買衣物等,以維持組織的生存、發展壯大;部分用於組織成員違法犯罪後進行賠償或善後平事,以維繫組織內部關係及眷養組織成員。
一場鬥毆讓團伙“惡名大振”
林芝俊生於1969年,農民,初中文化。
刑事判決書顯示,林芝俊因犯搶劫罪、流氓罪,於1992年被馬龍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後,林芝俊以其行爲“不構成流氓罪”等爲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原審中“流氓行爲”屬於債務糾紛,定性不準確。法院最終維持搶劫罪,判處林芝俊有期徒刑四年。
林芝俊的妻子錢學惠是曲靖宣威人,19歲時在馬龍開理髮店,林芝俊前來理髮,一來二去,二人相熟。錢學惠介紹,林芝俊自小外號就爲“林老紅”。二人結婚時,家中只有土基房,之後夫妻倆先後共同經營“靜妹髮廊”、賣過燒烤,有了積蓄後開過“紅運酒樓”。
在做生意過程中,他們瞭解並接觸到重晶石產業。林芝俊貸款開辦了恆通礦業有限公司,專注於重晶石生產銷售。這期間,林芝俊到納章鎮方郎村開礦。
▲馬龍區納章鎮方郎村
方郎村多名村幹部告訴紅星新聞,當地鐵礦豐富,當時礦場繁多。2006年起,林芝俊曾在該村建房開洗礦廠。彼時的林芝俊不像“黑老大”,與人見面打招呼較客氣,“想不到他後來會成爲‘黑老大’”。
當時在恆通礦業有限公司打工的胥小松是曲靖市麒麟區人,有“尋釁滋事”犯罪前科。多份《付款證明單》證據顯示,2008年,胥小松是恆通洗礦廠的採購員,當年6月2日,其採購了青辣子、西紅柿、乾花豆共計79元。
▲付款證明單
據馬龍區檢方指控,2009年2月,林芝俊、胥小松、朱吉鬆等人,與馬龍電力公司陳雄在納章鎮代塢村吃飯,因陳雄將林芝俊酒杯打翻兩人發生口角,胥小松、朱吉鬆用木凳對陳雄進行毆打。因對林芝俊懼怕,當晚陳雄回到馬龍縣城後約林芝俊吃燒烤講和,桂希飛再次與陳雄發生口角並毆打陳雄,胥小松、朱吉鬆、李金昊等人手持橡膠棍在大街上追打陳雄,致使其鼻骨骨折,自此樹立林芝俊“紅哥”非法社會威信,團伙惡名大振。
▲馬龍區納章鎮方郎村原礦區現狀,已復耕
林芝俊辯稱,其在納章鎮開廠採礦時,有員工七八十餘人,在這些人中,出現三四個刑滿釋放人員,不能稱之爲“糾集”,不能將解決刑滿釋放人員的就業問題視作犯罪。
被指染紅漂白,獲取政治光環
因解決數十名農村剩餘勞動力就業,林芝俊曾於2004年3月被共青團曲靖市委、曲靖市農業局、曲靖市科學技術局三部門聯合授予“曲靖市農村青年創業致富帶頭人”榮譽。
司法材料顯示,2016年3月,龍泉居委會要進行換屆選舉,林芝俊“閒着無聊”,也“想爲老百姓做點事情”,就報名競選主任。當年3月底海選,他獲得一千多票。4月正式選舉,他最終當選龍泉居委會主任,“這期間我沒拉過選票,也沒有找各村組長拉關係。”
曲靖市馬龍區人民檢察院則指控:林芝俊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欺騙組織、滲透政治領域,獲取政治光環,成爲政協委員、常委,加入中國共產黨,染紅漂白,利用該組織的影響力及強勢地位侵蝕基層政權,當選爲通泉街道龍泉社區居委會主任後,非法轉讓集體土地、侵吞集體資金,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公開信息顯示,2013年1月,林芝俊向黨組織提交入黨申請書,在填寫入黨志願書時,林芝俊未如實填寫其判罰經歷。
另據公告及選舉信息顯示,2013年1月4日,林芝俊成爲馬龍縣(後改爲馬龍區)第八屆政協委員;2017年1月22日,林芝俊當選爲馬龍縣政協常務委員。2017年,林芝俊被通泉街道工作委員會評爲“優秀社區居委會主任”。
▲林芝俊曾獲“優秀社區居委會主任”稱號
2019年3月,林芝俊被曲靖市馬龍區紀委開除黨籍,並被政協曲靖市馬龍區委員會撤銷委員會委員、常委資格。
居委會成“混社會的”集中地
司法證據顯示,本案源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舉報人對胥小松的舉報,但調查人員排查後,認定林芝俊爲胥小松背後的實際指揮者。
檢方起訴時,指控林芝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佔罪、強迫交易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中,林芝俊被認定還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破壞生產經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採礦罪。
一些證言稱,林芝俊“爲社區做了很多工作”;但也有證言稱,黑社會組織中的一些人員常到居委會找林芝俊“彙報工作”,居委會儼然成了“幾個混社會的人的辦公場所、集中的地方”,這些人身上“雕龍畫鳳”。
對此,林芝俊的家人解釋,林芝俊在當地朋友衆多,身爲居委會主任,當地到居委會找林芝俊的人,遠不止胥小松等人,但林芝俊好面子,當地人愛拿他名號撐門面,一來二去,時間久了,“很多與他毫無關聯的事算到了他頭上。”
林芝俊上訴階段的一名辯護人指出,一審判決中,將當地一名質監局局長在樂照酒店被毆打一事,算在了林芝俊頭上。馬公(通)解保字【2014】11號“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顯示,打人者名張衝,非本案被指控人員。
在檢方指控中,林芝俊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幕後老大”和實際指揮者。對指控的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林芝俊的辯護人稱,林芝俊、胥小松之間的借貸關係,與胥小松暴力討債中所有的犯罪行爲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林芝俊沒有組織、指使、參與的行爲,不能定罪。
辯護人認爲,林芝俊並不涉黑。“紅哥”只是一個稱呼。組織結構嚴密性的確認,無任何證據予以支撐,無證據顯示所謂的組織成員有組織分工,也無明顯或暗示的幫規幫約。
多次申訴被駁回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除組織實施的犯罪外,林芝俊還被指控犯下部分個人實施的犯罪,其中一些犯罪事實,與其擔任居委會主任職務有關。
2016年11月,被告人林芝俊利用居委會主任職務便利,夥同居委會書記施某平,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將大河灣116.17畝集體土地轉讓給林某順。2016年至2018年,林芝俊利用居委會主任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侵吞、騙取的方法,非法侵佔集體資金人民幣80.2萬元並私分。檢方認爲,被告人林芝俊前述行爲,涉嫌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職務侵佔罪。
對該兩款罪,林芝俊不持異議,但認爲判決沒有查清量刑事實,量刑偏重。其申訴代理律師稱,在案證據顯示,土地轉讓行爲系集體討論結果,由社區居委會各委員進行了集體民主表決。而職務侵佔罪犯罪事實中,證據亦顯示系集體行爲,林芝俊是迫於情勢被動而從,有的事先根本不知情。
2020年4月30日,本案由馬龍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其中林芝俊、胥小松均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共有包括林芝俊、胥小松在內的15名被告人提起上訴。
一審刑事判決書稱,被告人林芝俊作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不僅應當對其直接參與實施的犯罪行爲承擔刑事責任,依法還應當對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並予以數罪併罰。在組織所實施的除尋釁滋事外的其他7樁犯罪事實中,林芝俊並非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具體犯罪行爲的實施者,故其承擔的責任應低於犯意的提起者和實施者。
林芝俊上訴稱,按照一審判決“林芝俊並非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具體犯罪行爲的實施者”這個邏輯,其不構成犯罪。2020年11月25日,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二審刑事判決,法院沒有采納林芝俊及其辯護人的上訴意見,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決定。林芝俊不服一審、二審判決,認爲判決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事實不確實、不充分、不清楚等,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22年4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爲由,駁回林芝俊申訴。2023年7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次駁回林芝俊申訴。2024年1月,曲靖市人民檢察院同樣駁回林芝俊之妻錢學惠的相關申訴。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