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議長沈宗隆涉賄200萬交保 檢方抗告成功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等人涉收受達德集團賄賂,雲林地院裁定達德集團前執行長潘正綱收押,沈宗隆等人交保,雲檢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今天發回更裁。(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縣議長沈宗隆疑涉收受達德公司行賄案,檢方聲押6人,僅達德公司前執行長潘正綱收押,沈宗隆等5人全部交保或請回;雲林地檢署認沈宗隆和白手套鍾姓包商有串證、滅證之虞,提出抗告,潘也提抗告,臺南高分院今天下午裁定沈宗隆、鍾慶郎部分撤銷,發回雲林地院更裁,潘正綱則駁回。
臺南高分院指出,沈宗隆、鍾慶郎雖否認犯行,惟依據相關證人證述及卷附其他證據,足堪認二人涉犯檢察官所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被告鍾慶郎並涉犯商業會計法之明知爲不實之事項而填制會計憑證罪、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確屬重大,有相當理由認二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符合羈押要件。
原審既認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檢察官所指羈押原因,然原審就「羈押必要性」部分,未具體說明何以在有前述符合法定羈押原因下,卻僅命被告二人具保,如何認定二人具保金額分別爲200萬元、100萬元足以取代羈押處分,並認爲二人無羈押必要?認理由不完備,發回原審法院做更妥適的處置。
至於潘正綱提抗告部分,臺南高分院依據卷內相關資料,足認潘正綱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審認潘的供述與其他共犯的供述有相當大的出入,同案共犯鍾慶郎等人在檢警查緝前,顯然有刪除手機內對話紀錄或更換手機行爲,潘正綱爲本案重要樞紐,其證言及供述對本案事實查證有不可或缺重要性。
臺南高分院也說,縱然潘正綱目前願意將所知告知法院及檢察官,但基於偵查浮動性,難以擔保被告潘正綱後續心境變化,認有羈押必要,就本案偵查現況而言,爲防止勾串證人及湮滅證據,確實無法以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侵害性較小之手段以資替代,針對潘正綱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