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興能源信披違規被罰400萬元 22.23億元探礦權差價補繳風波未平

本報記者 陳家運 北京報道

2月18日,遠興能源(000683.SZ)公告披露,其因未及時披露子公司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蒙大礦業”)與烏審旗國有資產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烏審旗國資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且未在2021年半年報及年報中體現,直至2022年4月才首次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遠興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

對於上述處罰,遠興能源證券部相關人士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此次信披違規處罰後,公司生產經營正常。

信披違規

遠興能源未按規定披露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具體事宜可追溯至2009年12月10日。當日,遠興能源與中國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能源”)簽訂《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約定遠興能源向中煤能源轉讓蒙大礦業51%股份。之後,協議各方根據約定按持股比例對蒙大礦業進行增資擴股,增資擴股後遠興能源持有蒙大礦業34%股份,同時約定基準日(2009年6月30日)之後實際發生的,應當由蒙大礦業承擔的礦權價款由原股東方承擔。

2020年12月21日,烏審旗國資公司向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蒙大礦業,請求以烏審旗國資公司2016年的追溯性評估報告爲依據,判令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1.06億元,訴訟標的金額佔遠興能源2019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7.32%。

2021年11月17日,烏審旗國資公司將訴訟請求變更爲:蒙大礦業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2.23億元。2021年12月30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蒙大礦業向烏審旗國資公司支付礦權轉讓價款差價22.23億元,佔遠興能源2020年經審計淨資產的18.35%。

內蒙古證監局認爲,基於《烏審旗蒙大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中的相關約定,蒙大礦業與烏審旗國資公司上述訴訟事項可能對遠興能源的經營情況和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遠興能源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訴訟及進展情況,也未在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首次披露。上述違法事實有公司定期報告、相關公告、協議、訴訟材料、情況說明、會議紀要、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在聽證過程中,遠興能源、時任董事長宋爲兔、時任總經理孫朝暉、時任副總經理及董事會秘書紀玉虎提出了申辯意見。但內蒙古證監局僅採納了對違法事實認定中個別文字表述調整的申辯意見,並在決定書中予以體現。對其他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遠興能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0萬元的罰款;對時任董事長宋爲兔給予警告,並處以200萬元的罰款;對時任總經理孫朝暉、時任副總經理及董事會秘書紀玉虎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差價補繳爭議

2023年11月14日,遠興能源方面披露,其收到蒙大礦業發來的報告,因爲前期官司敗訴,賬上11.10億元資金被法院划走,累計已被划走22.23億元,預計已執行完畢。

中煤能源方面表示,根據《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約定,基準日2009年6月30日之後實際發生的應當由蒙大礦業支付給政府資源管理部門或其投資設立的公司法人的各類礦權價款(包括探礦權、採礦權),全部由原股東遠興能源及上海證大承擔。如未按約支付,須承擔違約責任。

在案件執行期間,蒙大礦業曾向遠興能源發送《儘快支付探礦權低價轉讓差價款的函》。依據2009年蒙大礦業股權轉讓暨增資擴股協議,遠興能源需承擔探礦權低價轉讓差價款補繳責任。

遠興能源方面表示,蒙大礦業完全依法履行了與烏審旗國資所籤探礦權轉讓合同,探礦權轉讓已經過相關各級政府部門批准。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以及內蒙古自治區的規定,蒙大礦業在合法取得探礦權證後,無須再向政府繳納礦權價款。因此,公司無法預見未來可能承擔鉅額損失,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同時,遠興能源方面表示,本次財產保全所涉仲裁事項目前處於受理階段,尚未裁決。公司2023年度已就本次仲裁所涉及的事項計提預計負債9.64億元。

此前,遠興能源人士曾告訴記者:“從烏審旗國資提起訴訟到蒙大礦業敗訴這件事情,我們也很難理解,也不是我們的原因。公司公告也指出,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以及內蒙古自治區的規定,蒙大礦業在合法取得探礦權證後,無須再向政府繳納礦權價款。”

對於遠興能源需承擔探礦權低價轉讓差價款問題,遠興能源證券人士表示,目前事件還在進行中,公司承擔多少資金還不確定。

(編輯:董曙光 審覈:吳可仲 校對:顏京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