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裝水回家挨告 老闆未明禁敗訴定讞

高雄一家補習班楊姓老闆怒告蔡姓前員工偷裝飲水回家,求償2萬4900元,判敗訴定讞。(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一家補習班蔡姓女員工遭楊姓老闆解僱,雙方爆發勞資糾紛。楊男另指控蔡女在職時、常常私下從補習班裝水回家喝,求償2萬4900元。一、二審法官認爲蔡女裝水近1年,楊男也未明令禁止員工裝水回家,等同默許蔡女行爲,判楊男敗訴定讞。

楊男指控,蔡女在職249天,每天都拿5瓶容量600毫升的礦泉水空瓶裝飲水機的水、帶回住家飲用,造成他財產損害,怒告楊女竊盜。但檢方認爲蔡女行爲不算偷竊,處分蔡女不起訴。

楊男認爲,自己經營補習班,要支出水電、人事成本,飲水機保養、換濾芯也要花錢,依每瓶水20元計算,另向蔡女提告求償2萬4900元。

蔡女強調,裝水都有經過主管及人資組長同意,她也並非天天裝水,平均每次裝2、3瓶。蔡女懷疑此事和老闆資遣她、心生不滿有關,認爲調解程序已完成,楊男已給付她4萬3000元和解,依法「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權益其餘請求拋棄」,事後又挨告實在不合理。

補習班2名員工證稱,都知道蔡女住處沒有飲水機,也都看過蔡女裝水回家。

一審法官認爲,飲水機上方就裝有裝監視器,楊男不可能不知情。楊男若不同意,大可明白告知禁止,但楊男從未制止,楊男請求無理由敗訴。

楊男不服上訴,強調其它員工知道蔡女裝水回家,不代表他也知道,裝監視器目的是要檢查是否有外來人士,他並不會時常查閱,不能這樣就認定他默許。

二審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爲,原審無違背證據法則、經驗法則的判決違背法令情事,判楊男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