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姊換身分留臺18年 陸女判無罪

大陸張姓女子急與外遇對象結婚,與姊互換身分來臺居留18年,高雄地院判無罪。記者林保光/攝影

大陸籍張姓女子婚後來臺探親,外遇陳姓男子後因逾期拘留被遣返,沒想到竟在大陸與姊姊「互換身分」,冒用姊姊名義與陳男結婚,在臺居留十八年;高雄地方法院認爲,張女是在姊姊授權下使用張姊身分來臺,不構成僞造私文書罪,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張女一九九年與楊姓男子結婚後,以探親名義來臺,後來因與陳男婚外情,進而與楊男離婚,因逾期停留及未經許可從事工作,二○○四年被遣返大陸,限制一年內不得申請來臺依親。

一個月後,張女急欲來臺,因此冒用姊姊的名義申請身分證,二○○五年與陳男辦理公證結婚,姊姊的身分證換成妹妹的名字,繼續在大陸生活,兩姊妹「互換身分」的事,家人都知道。

張女與陳男結婚後便申請來臺,二○一二年獲移民署核發定居證,隔年申請到身分證,以國民身分在臺定居。直到去年張女要換髮姊姊名字的身分證,移民署察覺蹊蹺,依僞造文書罪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法院審理時,張女坦承與姊姊互換身分,她強調當初因爲不想再等一年,纔想「買身分」來臺,但家人不希望她用假身分,商議後便用大姊的身分重辦身分證,才能來臺與陳男結婚。張女姊夫來臺作證,供稱「要不是自己妹妹,妻子(張姊)也不用換身分改名」。

合議庭認爲,張女獲姊姊同意,用姊姊的身分入境臺灣生活,足認已授權張女完成相關居留、定居等身分文件的手續及流程,張女在各種申請書上的簽署及蓋印署押、印文和指印,顯然是張姊的授權,不構成僞造私文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