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裝潢蟑螂「做到一半突落跑」,屋主如何求償?律師解答最後「1提醒」必看!

舊聞:工程做到一半,竟然落跑不做了!桃園中壢有間屋主,同時指控一名劉姓男子,承包裝潢跟防水工程,收完訂金之後,就開始找藉口拖延施工,中間還一度借錢週轉,其中一名屋主林小姐,原本工期20天,拖了2個月,劉姓男子最後還傳LINE告訴她「不做了」,從此失聯,家裡面現在不只亂七八糟,窗戶施工還做錯,就連屋頂水塔也不見,造成沒水可用的窘境!

來到透天厝三樓,地板到處是水泥跟施工留下的垃圾,窗戶上磚塊裸露,原本5月28日就應該完工,如今8月了,房子還不能住!

屋主林小姐:「他就說施工必須要先付頭款,所以我們就付了4萬5千元,然後在施工的過程中呢,就是有時候會來有時候沒來,然後他後來就表達說,是因爲沒錢了,然後沒有辦法請人,沒有辦法買材料,然後又跟我們借錢。」

屋主鄭先生:「故意拖延然後經過討論之後,他以LINE方式通知說停工。」

4月8日跟劉姓男子簽約,翻修2間浴室,隔月開工後,另外花2萬8千元,修頂樓防水,工程款16萬7千元,鄭先生先付款8萬9千塊錢,現在打算打官司解約,要求對方能退款。

圖/freepik

最近剛好有客戶碰到和舊聞類似的情形,也是找了人作裝潢,先付了頭款 然後做到一半承包烙跑,沒來施工還封鎖line,來問我錢要怎麼討回來?

Q:承包根本沒有繼續施工意願,可不可以跟承包解除契約?

A:雖然說做到一半人也不見。但客觀上(物理上)有完工的可能,這種情形算是給付遲延 而非給付不能,而實務認爲,承攬契約若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話,也不是「以特定期限爲契約內容」是不能以給付遲延爲由解除契約的(98臺上1256)所謂以特定期限爲契約內容,必須要在契約內約定完工期限,而且還必須客觀上,超過完工期限才完工對於定作人無利益,纔是算「以特定期限爲契約內容」。

因此就算舊聞的2位屋主有跟承包約定完工期限,但是就算超過完工期限完成施工,對屋主來說仍有修繕利益,也不算「以特定期限爲契約內容」所以是不能「解除」契約,但是可以依照民法第511條「終止」契約。

Q:可以告對方刑事的詐欺嗎?

A:除非能證明一開始對方就不打算完工。也就是訂約之時已有詐欺故意,不然通常很難成立詐欺,被告一般都會說「如果一開始要騙人,那我爲何還要去施,直接拿錢不幹就好啦!是因爲後來blabla...」

Q:那已付的頭款要怎麼拿回來?

A:可以在終止承攬契約後主張已付的頭款超過已完工的報酬,依照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溢領部分的報酬。

Q:可是我不知道對方地址啊!只有對方姓名可以告民事嗎?

A:這種無法特定被告的狀況,只能去告詐欺了。

因爲絕大多數的民庭法官即使有辦法,也不會幫當事人查個資,告刑事一方面可以以刑逼民,另一方面可能可以在偵查過程,或最後的起訴、不起訴處分得知被告地址。

以刑逼民有一半是民庭法官害的

執業心得:發現很多人簽約時對方是誰都不確定,好歹要看一下身份證,然後有問題才知道跟誰求償。

本文轉載自《從零開始的律師生活》粉絲專頁,原文爲:找人作裝潢先付了頭款,做到一半承包烙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