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制止家暴 守護孩子健康成長

■ 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打破“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在社會層面凝聚家暴絕不可容忍的共識

■ 將未成年子女的證言納入輔證範疇,不僅可以增強證據的全面性,也是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具體體現

家庭暴力是長期備受關注的社會問題,對孩子的健康成長威脅極大。近日,爲有效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家庭暴力告誡制度貫徹實施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條款式結構對告誡制度的實體、程序內容以及具體實施等作出明確規定。《意見》的出臺爲進一步發揮家庭暴力告誡制度作用提供了具體指引,有助於推動反家暴觀念的普及,是守護孩子健康成長的重要舉措。

不論是父母間的家暴行爲,還是直接針對孩子的暴力行爲,都會對孩子的情感、心理、社交及教育等方面產生深遠的不利影響。因此,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對孩子健康成長至關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條規定,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家庭暴力告誡制度具有有效預防、制止家庭暴力升級,教育化解雙方當事人矛盾的重要功能,在實踐中效果顯著。有數據顯示,僅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出具告誡書9.8萬份,有效發揮了告誡制度預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功效,對於維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過去各地對告誡書的適用情形、出具時限、跟蹤回訪等要求不一致,不僅影響了告誡措施的規範性和公平性,也影響了家暴受害者權益保障的實效。基於此,《意見》對告誡適用情形進行了具體規定,列出了五種“一般應當”出具告誡的情形和五種不能用告誡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並明確了告誡書的內容和樣式,細化了告誡實施流程,增強了告誡措施的規範性、可操作性。可以預料的是,隨着家庭暴力告誡制度的逐步完善,其保障孩子免受家庭暴力傷害的作用也將進一步彰顯。

家庭暴力認定的證據標準,一直是社會廣爲關注的重點問題。實踐中,由於家暴行爲的隱蔽性、複雜性及突發性,受害者尤其是孩子往往難以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不同地區的執法機構在處理家暴案件時,也可能存在認識不統一、執行力度不足等問題。此次《意見》出臺,分別明確了加害人對實施家庭暴力無異議的和加害人否認實施家庭暴力的兩種情形的基本證據條件。尤其是針對後一種情形,即使加害人不承認自身的家暴行爲,在獲取受害人陳述或者證人證言以及諸如記錄家庭暴力發生過程的視聽資料、相關電子數據、親友鄰居證人證言、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的適宜證言等輔助證據後,也可證明家暴事實。可以說,《意見》通過明確家暴證據標準,統一了家暴的執法標準尺度,爲受害者提供了多元靈活的舉證途徑,便於有關機關依法認定家暴事實,更有利於實現受害者權益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意見》明確將當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證言納入輔證範疇,進一步凸顯了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的理念傾向。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最直接的目擊者或經歷者,將其證言納入輔證範疇,不僅可以增強證據的全面性,也是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具體體現。在具體執行中,有關機關應在適宜場所,通過能夠被理解和接受的詢問方式,注重保護未成年子女隱私和安全,以進一步提高其證言的準確性和可信度,同時鼓勵其勇於發聲、敢於維權。

預防制止家庭暴力、守護孩子健康成長,是全社會的責任,需要不同主體的共同努力和協作配合。爲此,《意見》明確了黨委政法委、法院、教育等八個有關部門的職責任務及工作銜接機制,切實推動健全各部門協同的反家暴工作體系。除此之外,家長應增強法律意識,採用科學的教育方法,自覺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義務;學校作爲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場所,應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識,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輔導機制;社區作爲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場所,應建立有效的監測機制,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的跡象,並進行及時的干預和制止。

誠然,法律制度的建設完善是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但不是全部。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打破“家醜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在社會層面凝聚家暴絕不可容忍的共識,實現家庭、學校、政府、社會、司法等方面的保護合力,如此才能最大程度上使孩子免受家庭暴力傷害,呵護其健康成長。

(作者系河南警察學院法律系講師)

《中國教育報》2024年12月17日 第02版

作者:蔣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