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迎監管新規
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制定發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設8章70條,包括總則、不良資產收購、不良資產管理、不良資產處置、其他與不良資產相關業務、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附則等。其中提出,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出臺是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專注不良資產主業,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爲新形勢下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
據介紹,《辦法》主要內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聚焦主責主業。有序拓寬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範圍,明確細化可收購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標準,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堅守不良資產主陣地,提高收購、管理、處置專業能力,加快不良資產出清,更好發揮金融風險“防火牆”和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器”的功能作用。
二是規範業務流程。細化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全流程的操作規範,明確盡職調查、處置定價、處置公告等關鍵環節的監管要求,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強化管理、規範運作,兼顧資產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綜合平衡。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建立健全審批決策機制,加強對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各流程環節的內部風控和監督制約,切實防範道德風險。
四是提高綜合化服務水平。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結合自身資源稟賦和比較競爭優勢,開展圍繞不良資產相關的諮詢顧問、受託處置等輕資產業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助力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出清,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具體到拓寬不良資產收購範圍,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解釋稱,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相應的風險分類監管制度也有所調整,爲做好與《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等相關政策的銜接,《辦法》有序拓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的金融不良資產範圍,允許其收購金融機構所持有的重組資產、其他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等,助力金融機構盤活存量,釋放更多信貸資源投入到國家政策方針重點支持領域。同時,爲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一步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辦法》明確界定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標準,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切實發揮金融救助和逆週期調節功能作用。
加快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
南都·灣財社記者瞭解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爲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種,既不同於傳統商業銀行,也有別於國際同業。
國際上,不良資產管理機構通常作爲臨時危機管理工具使用,在完成政策性任務後即清算關閉或迴歸。我國爲處置20世紀90年代經濟轉軌時期積累的高達數萬億元的銀行不良資產,在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別是東方資產、中國信達、中國華融(現爲“中信金融資產”)、長城資產,預設十年存續期,幫助國有商業銀行大幅處置削減不良貸款,爲其深化改革發展、提高競爭力創造了條件。我國是少有的有大型資產管理公司長期存續的國家,且這些公司均爲持牌金融機構。
“一直以來,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始終是我國金融體系風險出清的重要渠道,批量轉讓市場份額常年保持在80%以上,並在有力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有效阻隔實體企業風險向金融體系擴散蔓延、支持房企紓困和保交房、助力地方政府有效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作用。”今年10月16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非銀機構監管司司長劉學生在《中國金融》上發表文章,如此評價全國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文章還表示,“加快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修訂,制定出臺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監管辦法等”。
如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出爐。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於2000年11月實施,已經歷經24載,是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首部法律法規。在業內人士看來,隨着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實現商業化轉型,其功能與業務更趨多元化,《條例》部分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實際和金融法制建設的新要求。
實際上,這不是有關部門第一次提出要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修訂工作。早在2023年,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央行行長潘功勝就曾指出,下一步將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6部條例立法修法項目。
採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劉蘭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