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電磁波在電我!」思覺失調婦隨機傷害女童 法院判無罪但監護3年

張婦欠缺病識感,臺南分院駁回上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黃可昀綜合報導

臺南一名張姓婦人2019年4月隨機傷害路邊女童聲稱對方釋放強大高壓電電磁波干擾到她,所以才上前拉頭髮、戳額頭等等。經鑑定後得知,張婦從30幾歲就罹患思覺失調症事發當下纔會覺得有人用電磁波在傷害她,一審法官最後判她無罪,但必須監護3年,臺南高分院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張婦去年4月28日晚間要去市場晚餐,看到一名女童坐在機車上玩手機,便上前拉扯對方頭髮,下秒女童開始大哭呼救,媽媽才趕快跑過來查看狀況。張婦在與女童媽媽爭論的過程中,不斷提到電磁波一詞,說小孩手上拿着3C產品會四處亂放電,對話內容天馬行空、不知所云。

事發後隔日,張婦便在警方陪同下前往成大醫院就診,確認想法具有妄想內容並反映在行爲上,隨後轉往嘉南療養院。張婦供稱,事發當下中華電信用手機把大人變小孩,再利用電流把小孩送給大人,她當時覺得被高壓電電到纔會把女童推開,嘉南療養院聽完她的說法後,診斷她有被害妄想之情形,強制住院並緊急安置。

▲張婦患有被害妄想,纔會覺得被手機電磁波傷害。(示意圖/pixabay)

鑑定結果得知,張婦自30幾歲就患有思覺失調症,雖然沒因精神疾病就醫,但職業功能、人際關係已經開始不佳,直到52歲左右出現明確精神病症狀持續約4年都沒就醫,於是病情逐漸惡化,例如認爲別人偷電、讓自己睡不好」、「有集團傳送電流要製造交通事故」、「中華電信收買人頭把人放進店來賣冷氣保險」等。

一審法官指出,張婦因爲患有思覺失調症,在被害妄想的影響下,無法辨識行爲違法或欠缺辨別行爲的能力,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判她無罪,但必須監護處分3年,除了藥物治療外,同時配合心理治療、精神復健。對於此判決張婦表達不滿,她供稱一覺醒來就在嘉南療養院「覺得莫名其妙」,一切都是詐騙集團所設計圈套,自認「身體蠻好的」,不需要就醫與固定回診。臺南高分院考量到她完全沒病識感,又沒有家人可以照顧,將來定期就醫服藥可能性很低,所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要求她接受適當的監督、保護及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