泳將跳水癱瘓 導師教練改判無罪

身高188公分的新北市張姓男高中生,5年前在校內泳池跳水時,頭部撞及泳池地板致癱瘓,一審將導師及泳隊教練等3人各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6月到8月不等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教練指導正確且有盡到保護提醒之責任,14日逆轉改判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身高188公分的新北市張姓男高中生,5年前在校內泳池跳水時,頭部撞及泳池地板導致癱瘓,一審將3名教練各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判刑6月到8月,臺灣高等法院依鑑定結果認定,教練指導正確且盡到保護提醒的責任,14日逆轉改判3人無罪;游泳池委外廠商呂姓負責人、杜姓救生員及沈姓高中校長等3人仍判無罪,6人已獲判無罪確定。

陳姓、張姓、鄭姓等3人,分別爲出事高中體育班的導師兼游泳隊總教練、聘僱執行教練及義務指導教練,檢察官起訴3人,在2018年11月29日,未注意泳池兩端池壁1公尺到6公尺範圍內,水深最低限度未達1.35公尺時,依一般情形不得實施跳水入水動作,卻未告知包括張生在內的泳隊學員。鄭姓教練指導張男進行跳水訓練時,讓張跳水入池,造成其頭部撞及泳池地板受重傷害,起訴鄭姓教練等6人。

一審依業務過失重傷罪,將陳及張各判刑6月;鄭判刑8月;另3人判無罪。上訴後,高院認爲,依新北市府教育局專家小組調查報告指出,教練指導示範動作都正確,盡到保護提醒責任。張模仿2次後,進行第3次出發動作可能因「入水姿勢不協調」才發生意外,經參與調查鑑定證人到庭作證、體育大學及合議庭檢視泳池監視器畫面,可知張第三跳時,手沒入水及入水角度較大,未見踢腳、手撐等避險動作。

泳池事發時水深與檢察官所指安全規範的1.35公尺深,雖應有9至16公分的差距,但張身高188公分,在符合1.35公尺深的游泳以前述第三跳姿勢跳水,是否會發生意外,檢察官未能舉證,有罪3人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