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檢察公益訴訟築牢勞動者權益保障法律後盾

李英鋒

遭遇欠薪、安排超時加班等侵權事件時,一些勞動者面臨舉證難,付出的時間、經濟成本與訴訟獲得的補償不對等——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聚焦勞動者維權中的難點,呼籲儘快把勞動者權益保障納入檢察公益訴訟,建立勞動者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法律制度。(見3月7日《工人日報》)

我國的公益訴訟分爲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部分。根據《民事訴訟法》,民事公益訴訟的可訴範圍包括“污染環境、侵害衆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根據《行政訴訟法》,行政公益訴訟聚焦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機關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爲。顯然,在當前的公益訴訟制度中,有關勞動者權益保障的事項不在法定的可訴範圍內。

近年來,隨着勞動場景、勞動形態、勞動模式的不斷變化,不少新的勞動侵權問題也隨之出現。比如,相關平臺或企業存在“算法壓榨”或“算法歧視”問題、把勞動者“包裝”成“個體工商戶”或其他看似平等的合作主體規避用工責任問題、將勞動關係分散化模糊化問題、隱性加班問題等。這些問題往往隱蔽性、複雜性較強,牽涉的勞動者數量較多。此外,欠薪、就業歧視等老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

對普通勞動者而言,個體的法律素養、維權能力有限,獨自維權常處於被動弱勢地位,加之時間和經濟成本較高,現實中勞動者放棄維權的現象較爲普遍。而若通過羣體代表來完成訴訟,又存在代表人難以推選、意見較難統一等問題。

檢察機關作爲法律監督機關,在司法資源、調查取證能力、訴訟經驗與技巧等方面顯然具有更多優勢,針對一些系統性、羣體性侵權行爲或與之相關的行政監管行爲,由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或者發出檢察建議,可以提升維權的層級,產生更強的震懾力和影響力,取得更好的維權效果,而且可以進一步促進用工主體或相關行業系統性解決相關問題、優化用工規則、規範用工行爲、改善勞動環境,通過監督相關行政部門堵住監管漏洞、完善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切實減輕勞動者維權負擔,讓更多勞動者受益。

某種角度看,一些勞動侵權行爲或監管失職行爲直接或間接損害了大量勞動者的權益,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從這個意義上說,將勞動權益保障納入檢察公益訴訟,符合勞動者的維權需求和公益訴訟制度的發展需求。因此,可考慮通過修改勞動領域相關法律或出臺擴大性司法解釋等方式,建立勞動者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法律制度,賦予檢察機關就勞動者權益保障事項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以及發出檢察建議等職能,明確檢察公益訴訟的可訴範圍、情形、條件以及各方權利義務、舉證規則、程序等,將勞動者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導入法治軌道。

建立勞動者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法律制度,將有效補齊勞動者權益保護的機制短板,築牢勞動者權益保障的法律後盾。檢察機關不妨先從試點開始,循序漸進探索建立這一制度,爲勞動者維權添利器、增底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