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申報6月底截止 會計師:產創條例優惠4點有差須注意!

▲營所稅申報將於6月底截止,會計師提醒企業產創條例優惠的適用4點有差,須注意!。(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吳佳穎臺北報導

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6月底結束,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說明,最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及第23條之3的租稅優惠規定重點,並提醒兩者適用4面向的主要差異,讓企業降低申報錯誤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經理張啓晉分享,最新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或5G投資抵減的常見問題再在,對購置智慧機械或5G系統投資支出金額的「認定範圍」。依規定,投資支出範圍僅限「取得價款運費保險費」,不包含爲取得項目所支付其他費用,所以購入後的安裝成本(如土木施作水電瓦斯配管配線或投資興建工廠)、爲導入智慧化而進行教育訓練貸款利息費用代理商佣金關稅等支出都不適用投資抵減。

另外,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 - 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的常見問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同一筆投資項目,並不以減除一個年度未分配盈餘爲限。

舉例,甲公司107及108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分別爲200萬元及400萬元,並於109年10月以前,兩年度的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購買生產機器設備一臺500萬元,公司可選擇將該筆投資金額,分別列爲107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楊建華提醒,企業申報時,須留意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與產業創新條例23條之3的適用差異:

▲會計師提醒,產業創新條例10條之1,與23條之3的有適用差異,企業申報須留意。(圖/記者吳佳穎製表,點圖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