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留意這些注意事項

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2,000萬元,經查其中1,000萬元係爲配合業務推廣而推出集點兌換商品活動產生之費用,依甲公司說明,消費者於消費達一定金額可獲取點數,嗣後可持該點數達甲公司兌換商品,甲公司列報之費用系依各月客戶之總消費金額,按經驗法則擇定一定比例予以估算,尚非實際發生之費用,依前揭規定不予認定,國稅局剔除該預估費用1,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