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取消旅程或婚宴 能解約退款嗎?
隨着新冠肺炎疫情流竄全球,是不是也影響到你預定的出國旅遊、商務活動行程?近來許多民衆反映「因疫情爆發想取消行程,卻遭到業者不合理的扣款」,究竟遇到此種情形應該怎麼辦呢?
一、因爲疫情而取消,可否歸責於契約之一方(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
本次肺炎疫情究竟屬於天災抑或人禍?雖仍有許多揣測,但可以確認的是,疫情的發生應當無從歸咎身爲平民百姓的你和我!所以若因此取消既定的行程,理論上並無從苛責消費者,同理,企業經營者也難以認爲有何可歸責之處。
不過,若再細一步思考,本次衛福部疾管署因應全球局勢,列出的〈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本質上屬於「建議」性質,並未強制要求國人不能前往。
而飛機、輪船除非有停航情形,否則仍然得以通航,所以消費者若因爲疫情「主動」取消行程,似乎不屬於《民法》第266條所稱之「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而應視爲消費者違約。
▲依據〈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南韓已列爲第三級警告。(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二、消費者因爲疫情違約要被處罰?政府出手了!
參考上揭說明,消費者在政府未下達旅遊禁令或禁止通航時,「主動」取消行程,雖應視爲消費者違約,但考量疫情擴散無從歸責消費者,且已經嚴重打擊民衆出國信心。
交通部遂邀集旅行社業者磋商,達成「旅客參團解約退費原則」,協議以「旅行地」旅遊疫情層級,作爲旅客退費、扣款的準則:
1. 若爲第一級注意(Watch),「民衆應遵守當地的一般預防措施」(如泰國、伊朗、義大利)
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旅客的退費金額等於旅遊費用扣掉必要費用(含行政規費)及賠償旅行社損失(視解除契約的主張在旅遊開始前多久提出,若爲旅遊開始日才解除,將賠償100%)。
2. 若爲第二級警示(Alert),「民衆至當地應採取加強防護措施」(如日本及新加坡)
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退費金額,等於旅遊費用扣掉必要費用(含行政規費),且解約的一方,應再額外補償他方,但最高不超過旅遊費用5%。
3. 若爲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衆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如中港澳地區、韓國)
依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屬於具法定事由解除旅遊契約,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僅得將旅遊費用扣掉必要費用(含行政規費)後返還旅客,旅客不負其他損害賠償責任。
▲新冠肺炎數據統計。(圖/指揮中心提供)
值得特別注意者,各旅行社行程、退費條款可能均有差異,具體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仍以「實際籤立之旅遊服務契約」爲準。
也建議旅客,若有解約退款需求,應儘速辦理,亦可考慮採取延後出發時間或變更旅遊地點方式處理。
另外,若保有旅遊不便險者,亦得按各家保單條款內容,就符合行程延誤及取消的情形請求賠付保險金,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解約後疫情升級,還可以請求退還款項?
這是個相當有趣的問題!如在日本第一級旅遊警示前,已經先行與旅行社解約,並按照比例賠償損失,但若經過數日,日本即提升爲第二級旅遊警示,此時消費者可否向旅行社要求返還逾5%補償之款項?
首先,雙方合意解除契約的「時點」是在日本第一級旅遊警示時,當時契約既已解除,自然無從因解約後的其他現況變更,再變更原本已解除契約的效力。
至於其他可能的法律上請求,雖有論者提出(1)以意思表示錯誤中的物之性質錯誤,撤銷解約的意思表示及(2)以情事變更原則撤銷解約退款的合意,但此在法律上都有難度(例如:針對(1)仍然無法說明解約時,究竟有何錯誤存在;針對(2)則需解釋,解約是否爲另訂新約?以及情事變更原則適用的範圍)。
因此,筆者建議可多行與旅行社協商,否則依法恐難以憑此於解約後再要求旅行社償還。
▲圖爲日本東京,日本已列爲第二級警示地區。(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不只旅行社業者,餐廳業者也受到此次疫情的波及,如果消費者有意取消訂席,可否請求業者返還已收之定金?
首先,依「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8條規定:「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甲、乙雙方均得解除本契約,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繳之定金。當事人之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資作爲參考。
不過,目前針對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僅止於契約範本的階段,尚未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僅在違反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時,始得宣告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否則契約範本徒具建議、參考性質,故建議此時仍然要以「實際籤立之契約」爲準,也建議消費者多加與業者協調處理。
肺炎疫情影響許多人預定的行程計劃,雖然頗感無奈,但防疫當前,如何在疫情與心情間找到平衡,並設法減少身體損傷和財產損失之機會,保護自己和家人,纔是首要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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