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遭金管會罰鍰 不管金額一律年報揭露
今天(25日)上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立委提議將原規定的「銀行重大偶發事件實際損失超過5000萬需於年報揭露」的門檻下修。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強調,現行規定銀行只要有被金管會罰款,不管金額大小都要在年報揭露,至於立委提議下修損失門檻,她表示:「會參考委員意見研議。」
呂蕙蓉解釋,依照現行法規,銀行內部若有職員因業務犯罪經檢察官起訴,或是經金管會罰款,不限金額大小,都要在年報中揭露;而因爲銀行人員舞弊、重大偶發事件(例如:詐欺、偷竊、挪用公款、泄漏顧客機密等),或者因爲沒有確實執行安全維護工作,導致「事件個別」或是「當年度重大偶發事件合計」損失超過5000萬元,也要在年報中揭露事件與損失金額。
但今日立委江永昌提議,將上述5000萬門檻下修。呂蕙蓉表示,會參考委員意見研議,可能有兩方向:第一,5000萬門檻下修;第二,依照重大性雖未達5000萬門檻也要揭露。但如何定義事件的重大性?銀行局還需要再研擬,因爲若規定的太細,反而會使年報資訊太過複雜,如何在年報中只揭露重要的資訊,是金管會要再研議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