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老師吵鄰 判賠12人330萬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

12名住戶主張,柯男2021年4月至今年5月28日,在13樓屋內製造噪音,不定時放音樂、廣播、影片或彈奏樂器,影響生活安寧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客觀標準,每人各向他求償30萬元。

柯男抗辯稱,他是音樂老師會在家演奏樂器、從事網路教學,住戶的錄影都是自行側錄,未會同環保局做噪音檢測,且住戶以手機錄音,分貝計還是便宜貨,並非專業設備,主張駁回。

臺中地院查,社區管委會2021年有6次會議提到,住戶柯男日、夜間持續製造噪音,嚴重影響睡眠品質造成精神耗弱,請求管委會處理或提出惡鄰條款,還給社區平靜生活,有住戶稱「24小時噪音穿腦」、「長期故意噪音振動」。

管委會曾到柯男門前貼通知單,但柯男不改善,多次報警也沒用,管委會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柯勿於日、夜間製造噪音。警方也曾到場訪查聽見清楚音樂聲,但經敲門都不理,音樂持續沒降低,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柯男處罰鍰3000元。

隔壁住戶說,柯男24小時發出噪音,有音樂、伴奏,及鼓聲、BASS聲,只要在家都聽得到,聽到聲音就會煩躁,只想快點搬家,而根據住戶手機錄音顯示分貝,也介於40至50幾不等。

法院認爲,噪音會讓聽者神經緊張、失眠或夢中驚醒,有住戶因此重鬱去看精神科,審酌柯男侵害住戶長達2年,大部分在夜間、凌晨,且屢經報警、溝通勸導都不改善。

法院審酌12名住戶職業、收入及被害程度等,判柯男應給付其中10人各30萬元,另2人22萬5000元、7萬5000元,共3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