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過最長學習年限等原因,多所高校對部分國際學生予以退學

爲嚴肅校紀,近期國內多所高校發佈了對部分國際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決定公告。

例如,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官網9月19日就在官網發佈了《法學院關於對2名國際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決定》,該決定由中英文兩種語言發佈,並公佈了退學學生的姓名和學號、退學理由。

決定介紹,根據《浙江工商大學關於印發全日制本科學歷國際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商大教【2023】69號文件)第二十九條,國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一)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的;(二)未經批准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七)未按學校規定繳交學雜費等。根據《浙江工商大學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歷國際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浙商大外【2021】124號文件)第三十條,國際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退學:(三)未經批准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現擬對以下2名國際生作退學處理。

1名同學FUSHAI WALTER KUDZAI,學號1809510107,超過最長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且未按學校規定繳交學雜費。

1名同學VAN SOMEREN CATHERINE MUTHONI,學號:20020079001,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

決定提到,由於目前無法聯繫到學生本人,特在學院網頁公佈兩週,公示期自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10月2日。如對退學處理決議有異議,請於兩週內向法學院留學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書面申請,學院將視爲已同意該退學處理。

澎湃新聞記者注意到,浙江工商大學近年來已多次發佈將國際學生退學處理的決定。

例如,該校統計與數學學院2022年也曾在官網公佈《統計與數學學院關於對2名國際生作退學處理的決議》:根據《浙江工商大學關於印發全日制本科學歷國際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商大教【2018】417號文件)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休學期滿,逾期兩週未提出復學申請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應予以退學。經統計與數學學院黨政聯席會決議通過,擬對以下2名學生給予退學處理。

上述決議介紹,TULKUNOV SIROJIDDIN,學號1802510114,該生於2020年11月提出休學申請,並在2021年11月休學期滿後未提出復學或者繼續休學申請。MADMUSAEV RUSTAMJONI,學號18025101113,該生於2020年11月提出休學申請,並在2021年11月休學期滿後未提出復學或者繼續休學申請。

由於2名學生均在境外,目前無法聯繫到學生本人,特在學院網頁公佈兩週,公示期自2022年6月21日至2022年7月4日。如對退學處理決議有異議,請於兩週內向學院外事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將視爲已同意該退學處理。

今年5月,浙江工商大學MBA教育中心也公佈了《關於擬予VISIT BUNNARA等五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意見》根據《浙江工商大學研究生學歷國際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浙商大研〔2021〕124號)第三十條第四款“未在學校規定時間註冊超過2周而又未履行暫緩註冊手續的”和第五款“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複查不合格的”學校可予以退學處理的規定,浙江工商大學工商管理學院(MBA學院)擬對5名研究生作出退學處理。

除了浙江工商大學之外,合肥大學國際教育學院也在今年7月發佈了《關於擬對33名國際學生予以退學處理的公告》:爲嚴肅校紀,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根據《合肥學院國際學生管理辦法》(院行政〔2018〕274號)第四章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經校國際學生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現擬對我校33名國際學生(學生名單見附件)予以退學處理。學生本人如有對退學處理有異議,請自今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訴。逾期未提出的,學校將於公告期滿後,正式做出退學處理。

雲南民族大學國際學院今年6月連續發佈了3則退學公告,對28名學生髮布了退學處理公示。

爲規範學校招收、培養、管理國際學生的行爲,爲國際學生在中國境內學校學習提供便利,增進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提高中國教育國際化水平,2017年,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制定了《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

2018年,教育部出臺《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範(試行)》,專門強化了對來華留學生招生錄取工作、培養質量、漢語水平和趨同化管理的要求。包括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來華留學生教學管理制度,符合國家教育教學標準和相關規定,逐步實現中外學生教學管理的趨同;高等學校應當明確規定來華留學生課程考試考覈方式,在同一課程中應當對中外學生採用相同的考試考覈方式等。

2020年6月,教育部黨組下發通知強調,各單位應嚴格執行《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範(試行)》的各項要求,不盲目追求國際化指標和來華留學生規模。

關於留學生教育,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此前在接受中新網採訪時曾表示,希望大學退學不合格留學生,不只是一時之舉,而應該成爲學校的常規工作,嚴格堅持培養質量標準,才能真正提高我國高等教育的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