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遊客參加“搖擺橋”項目摔成九級傷殘 旅遊公司被判賠近30萬元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結合當前旅遊市場常見多發糾紛的具體情況,發佈5件旅遊糾紛典型案例,其中“朱某欣訴某旅遊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值得關注。
2020年5月31日,朱某欣向某旅遊公司購買門票,並於當日參加“搖擺橋”項目。在該項目進行過程中,某旅遊公司的工作人員搖晃橋面,朱某欣從擺橋上摔落、受傷。經醫院診斷,朱某欣左肱骨髁上髁間粉碎性骨折,共住院13天。經鑑定,朱某欣的損傷及後遺症評定爲九級傷殘。朱某欣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旅遊公司賠償醫療費等經濟損失。
福建省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案涉“搖擺橋”項目具有危險性,某旅遊公司作爲“搖擺橋”的經營管理者,對項目參與者負有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項目參與者也應當充分評估案涉項目的危險性,對自身安全負有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某旅遊公司雖然設置了提示該項目危險性的警示牌,並採取了裹置軟質橡膠等防摔傷、撞傷等保護措施,但仍未對參與者提供充分有效的安全保障,且某旅遊公司工作人員存在過度搖晃橋面情形,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朱某欣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未對自身安全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對事故發生也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法院綜合考慮,酌定某旅遊公司對案涉事故承擔80%的責任,朱某欣對案涉事故承擔20%的責任,判決某旅遊公司賠償朱某欣經濟損失共計299754.34元。宣判後,朱某欣、某旅遊公司均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