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超車沒打燈吃35罰單 法官撤30張
黃姓男子在高速公路上超車未打方向燈,被連續開罰35張罰單,臺中地院認爲過當,裁定撤銷其中30張。(資料照片/林欣儀臺中傳真)
臺中黃姓男子去年駕車到南部,行經國道一號雲林到臺南路段時,因沿途多次變換車道且未打方向燈,遭國道警察局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5次,累計黃男須繳交罰款逾10萬元,他不滿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爲接連開罰35次確有過當情況,撤銷其中30張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姓男子在去年7月11日下午4點多,獨自駕駛小貨車從臺中往南部走,沿途卻未依照「行駛高速公路變換車道」相關規定行車,因而遭民衆檢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大隊經檢視相關攝影畫面後,認定黃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他開出35張罰單。
若以每張罰單3000元計算,黃男必須繳交10萬5000元罰款,他對此無法接受,向臺中地院提起行政訴訟,黃男並主張,在國道警察羅列的多次違規時間與地點中,他確實有多次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但該處路段不是在隧道內,且他期間有多次違規時間間隔不到6分鐘,怎麼能分開計算違規次數。
法官檢視檢舉黃男違規的相關影片後認定,他在當時確實有35次超車未打方向燈,但考量法令雖規定執法人員可連續舉發、以達到遏阻作用,其目的只在於確保交通安全,若每次舉發的間隔太密,是否有過當的問題,仍須審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舉法令規定的行車速限相關規定,其中規範若違規地點相距不到6公里,或時間相隔不到6分鐘,即不得連續舉發,撤銷黃男被開的其中30張罰單,黃男只需繳1萬5000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