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鄰爲壑”現實上演,損人利己且涉嫌違法

央廣網北京7月10日消息 (記者費權)近日,因連日降水,山東臨沂部分地區出現內澇,本該守望相助的時候,成語“以鄰爲壑”卻現實上演。

據媒體報道,該地一小區因排水系統不好被淹,小區業主直接在牆上砸了六個洞,把積水排到隔壁小區。隔壁小區業主勸阻,卻被對方扔石頭砸傷。

這場看似鄰里糾紛的事件,實則包含很多問題,在網上引起網友熱議,其中“緊急避險”“決水罪”等法律術語,頻繁出現在評論區。對此,記者請法律從業者和相關專家,就大家關心的問題進行分析。

“以鄰爲壑”不是緊急避險

“以鄰爲壑”這個成語原意是把鄰國當成深溝,把本國的洪水排到那裡,後用來比喻爲了自己的利益,把困難或災禍轉嫁給別人。這一典故出自《孟子》。

“該成語用在這裡再合適不過。”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對此表示。

他介紹,我國民事法律關係中關於緊急避險的規定,主要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在實踐中,緊急避險的本質是損失較小的法益保護更大的法益,因爲涉及到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其行爲認定,實際較爲嚴苛,不能濫用緊急避險。

成立緊急避險需要同時具備幾個條件:第一,目的是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第二,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第三,危險具有緊迫性;第四,避險行爲不能超出合理限度。

就此案例來看,首先,從現有相關報道可以看出,雖然小區水位已經明顯升高,但是尚未達到緊迫危險的程度。其次,涉事人員砸牆把水引入隔壁小區的行爲,無疑會造成隔壁小區財產損失,爲了保護自己財產不受損失,而導致他人同樣的財產遭受損失,這樣的行爲明顯不符合緊急避險根本目的。另外,涉事人員爲了完成砸牆引水,甚至攻擊阻止他的人,其行爲也顯然超過必要限度,應當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範疇。

“所以,小區內澇後砸牆把積水排到隔壁小區,不能被認定爲緊急避險,而是一種損人利己的行爲。”該律師表示。

達不到決水罪標準,但涉嫌故意毀壞財物

此事引起熱議後,不少網友認爲涉事人員砸牆把水引入隔壁小區的行爲,涉嫌“決水罪”。

對此,湖北瑞通天元律師事務所張國振律師介紹,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決水罪是指故意決水,製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決水行爲可以是積極的作爲,如炸燬堤壩、堵塞水道等,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爲,如水庫管理人員在洪水來臨時不履行職責。無論採取何種手段,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無需危害結果現實發生,就構成決水罪,“此案例沒有達到決水的標準”。

但該律師認爲,此行爲造成了隔壁小區財產損失,侵犯了隔壁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顯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圍牆是兩個小區的公共設施,擅自將其砸出孔洞,造成隔壁小區多戶居民家中進水,財產損失嚴重,已經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行爲直接導致隔壁多戶居民家中進水,財產受損,應當進行賠償。

守望相助,才能共建和美社區

鄰里糾紛是常見的社區問題,解決糾紛的方式必須合法、合理。在這個案例中,業主們爲了自救,選擇了損人利己的行爲。

對此,華中師範大學社會福利研究中心主任梅志罡表示,此事件除了法律問題外,還映射出當前社區管理、公共設施建設等多方面的問題。

他認爲,首要應該強化物業管理責任,提升服務質量。物業公司作爲小區日常運營的主體,應定期對小區基礎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及時響應業主訴求,防患於未然。

其次,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小區建設規劃的監管,確保開發商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設計、施工,特別是排水系統等關乎居民生活質量的關鍵環節。同時,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對於類似因極端天氣導致的小區積水問題,能夠迅速響應,有效排憂解難。

再者,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既要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也要兼顧相鄰小區的利益。對於類似“砸牆排水”這樣的極端行爲,既要依法懲處,也要引導當事人通過合理途徑解決矛盾,避免私力救濟演變爲社區衝突。

最後,提升公衆法治意識與道德素養,倡導鄰里互助、共渡難關的精神風貌。在面對共同難題時,小區居民應摒棄“各掃門前雪”的心態,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尋求共贏解決方案,共建和諧宜居的社區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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