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保二家理賠大不同 一人壽給付失能金72萬另一家拒賠
▲有保戶買了二家人壽公司的醫療健康險,卻因失能認定條款差異而理賠結果不同。(圖/翻攝自pixabay)
有保戶因爲中風住院治療而向所投保的二家人壽申請理賠,結果一家連續兩年都願給付失能扶助金共72萬,另一家則以其飲食、行走等可生活自理爲由,無法依約理賠重大疾病保險金。
一名47歲有購買二家人壽的長照險、終身壽險保戶,去年4月突然頭暈左肢無力送醫急診,經診斷爲腦中風而住院治療。出院後持該院的巴氏量表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料一家從去年理賠失能(全殘)保險金到今年共72萬,另一家人壽則以保戶可飲食、行走等可生活自理爲由表示無法依約理賠重大疾病險。
據悉,該保戶曾在桃園二家醫院就診。於去年4月上旬在A醫院急診,診斷爲腦出血、左側偏癱與日常生活需人照顧,住院二個月後出院,再於同年6~7月於同家醫院數次門診做巴氏量表爲20分,表示無法自理生活自行取食、須別人協助刷牙洗臉、無法上下樓梯行走、須別人協助穿脫衣褲、無法自行如廁等。
該年11月保戶還到B醫院復健,其物理治療評估表中的功能分析,描述保戶從吃飯、洗臉、刷牙、行走、坐到站等日常生活功能可完全獨立,穿衣需高度協助,翻身、躺到坐等功能需輕度協助。
而保戶相繼向所投保的人壽公司申請理賠,第一家人壽便於去年8月依長期照護保險理賠失能(全殘)關懷保險金24萬元、失能(全殘)生活扶助保險金24萬元,今年也依約給付24萬元,共獲賠72萬元。
第二家人壽則調閱保戶去年11月在B醫院復健資料,認爲其可生活自理飲食、行走等,未符合保單條款約定的喪失機能,而表示無法依約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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