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究竟哪裡不好? 3大爭議看這裡

新北市長朱立倫。(資料照/記者徐政璿攝)

記者徐政璿/臺北報導

一例一休上路萬物齊漲,傳出南投縣長林明溱盼能「不施行一例一休」,還稱願被糾舉、記過,只要不抓去關就好。新北市長朱立倫15日受訪時則表示,一例一休實行之後,包括企業政府以及勞工,怎樣去做一個合理調整,需要中央儘快的就執行的層面,跟法律的層面訂出統一標準;新北勞工局也指出,一例一休上路後,共有3大執行問題爭議

勞工局指出,首先,特別休假以歷年制(1/1-12/31)爲切分時點行政函釋並未廢止,如於特別休假日出勤亦得以加班補休替代實際上即已形成遞延休假之情形,惟勞動部希望特別休假不得遞延,依實際情現況難以執行,且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所稱年度終結,是否可限縮解釋爲勞工到職日起算6各月或1年期滿即告終結,不無疑義

第二,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採無條件進入(即以4、8、12小時採計),目的爲提高休息日出勤成本,惟延長工時上限每月46小時,如仍採無條件進入方式認列工時,與工時上限之立法目的意旨不符,亦限縮事業單位人力安排。

最後,勞基法第23條明訂應於工資清冊載明,「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欲載明至何種程度,是否應將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時數等皆列出,尚無施行細則或函釋可供參辦。

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表示,希望勞動部,就目前執行後,各界衍生的問題,各級行政機關在執行上所遭遇的爭議,儘快就施行細則,解釋令,做成一致的公佈,解決一例一休所生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