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究竟哪裡不好? 3大爭議看這裡
一例一休上路後萬物齊漲,傳出南投縣長林明溱盼能「不施行一例一休」,還稱願被糾舉、記過,只要不抓去關就好。新北市長朱立倫15日受訪時則表示,一例一休實行之後,包括企業、政府以及勞工,怎樣去做一個合理的調整,需要中央儘快的就執行的層面,跟法律的層面訂出統一的標準;新北勞工局也指出,一例一休上路後,共有3大執行問題和爭議。
勞工局指出,首先,特別休假以歷年制(1/1-12/31)爲切分時點之行政函釋並未廢止,如於特別休假日出勤亦得以加班補休替代,實際上即已形成遞延休假之情形,惟勞動部希望特別休假不得遞延,依實際情現況難以執行,且勞基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所稱年度終結,是否可限縮解釋爲勞工到職日起算6各月或1年期滿即告終結,不無疑義。
第二,勞基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休息日出勤之工作時間採無條件進入(即以4、8、12小時採計),目的爲提高休息日出勤成本,惟延長工時上限每月46小時,如仍採無條件進入方式認列工時,與工時上限之立法目的意旨不符,亦限縮事業單位人力安排。
最後,勞基法第23條明訂應於工資清冊載明,「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欲載明至何種程度,是否應將各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班時數等皆列出,尚無施行細則或函釋可供參辦。
新北市府發言人張其強表示,希望勞動部,就目前執行後,各界衍生的問題,各級行政機關在執行上所遭遇的爭議,儘快就施行細則,解釋令,做成一致的公佈,解決一例一休所生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