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組織訴污水處理廠超標排污要求賠償環境損失,未獲法院支持

一環保組織就大同市新榮區污水處理廠曾長期超標排污,提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2024年12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向原告北京草原之盟環境保護促進中心支付律師費、差旅費1萬元。法院認定,現無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實施了超出環境自潔能力的排污行爲並已發生了實際的損害後果或目前仍存在生態環境損害的重大風險,因此,駁回了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2025年1月5日,澎湃新聞從北京草原之盟環境保護促進中心的訴訟代理人處獲悉,他們正在準備上訴。

前述大同市中院判決書顯示,原告提交的官方通報或行政處罰信息顯示,被告2014年至2021年長期超標排放,廢水COD、氨氮、總氮和總磷等關鍵指標持續超標。

原告認爲,被告的非法排污行爲“不僅給流經水域帶來生態環境損害,還對流域內的動物和人身造成重大安全風險”。

原告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償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用於大同市和山西省及其黃河流域下游等地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損失數額爲25.272萬(依據專家輔助人出具的法律意見)、賠禮道歉、承擔原告爲此案支出的法律費15萬,差旅費1萬等費用。

判決書顯示,被告辯稱,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性質截然不同,污染程度更是不同。生活污水超標排放並不必然導致環境損害發生,該公司超標排放沒有造成實際生態環境損害發生。

被告還稱,該公司加大力度進行技術改造、資金支持和人員調配,自2021年8月20日至目前無超標排放,已經做到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險。同時起訴狀所載的因超標排放導致的各項環保罰款和稅費已經全部繳納,經統計共繳納環保罰款866萬、環保稅2.26萬。被告認爲,這些稅費的繳納也是對前期超標排放進行了賠償損傷或者生態修復費用進行了補償。

案件審理中,大同市法院曾向大同市生態環境局發函,詢問相關環境損害問題。後者於2024年12月9日書面函覆稱:“1、超標排放行爲會造成生態損害。由於2013年9月至2021年8月時間跨度長,新榮區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數據缺失,因此可能無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鑑定。2、新榮區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2013年9月到2021年8月共交納行政處罰866萬。3、從2021年9月起,新榮區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未發生超標排放行爲。”

案件審理中,原告就被告因超標排污造成的污染損失費用和環境修復費用這一事實進行鑑定,被鑑定機構退案。退案類型爲:發現鑑定材料不真實、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

判決書顯示,本案屬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生態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原告應當就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被告實施了污染環境或者破壞生態的行爲,且該行爲違反國家規定;(二)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或者有遭受損害的重大風險。

法院認爲,現無證據能夠證實被告實施了超出環境自潔能力的排污行爲並已發生了實際的損害後果或目前仍存在生態環境損害的重大風險。故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被告在其經營期間,多次超標排放污水,對外界環境確實曾造成了一定的潛在危險,原告爲此提起訴訟,有助於在一定程度上敦促被告加快提升污水處理工藝和設備的更新,督促其規範和合法經營。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擔原告的律師費、差旅費共1萬。原告主張的專家輔助人輔助費、支持起訴人的支持費用因未實際支付,也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