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構成使用假藥的事實”!湖北一醫院被罰5萬元!
據極目新聞,湖北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息,該局2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罰款5萬元,上繳國庫。
處罰決定書稱:2023年10月17日,該局根據羣衆舉報,對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購進的一批酸棗仁中藥飲片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顯示性狀和含量測定均不符合規定。2023年11月20日,該局對當事人涉嫌使用假藥的行爲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覈實,批號爲20230101的酸棗仁是由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於2023年10月16日從李某彬手中購進,購進數量爲15千克。該局對該批次酸棗仁抽樣0.6千克後,責令當事人將剩餘14.4千克酸棗仁辦理了退貨,留存有退貨票據。該批次酸棗仁貨值金額3937.5元。
爲覈實涉案假藥來源,李某彬所持資質證明文件及相關票據真僞,該局分別向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生產企業發函,要求企業說明情況。
經覈查,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留存有增值稅普通發票(編號:25431709、25431710),上述兩張發票系李某彬提供給當事人藥械科科長彭某豔。上述兩張發票所附銷貨清單裡面的開票信息、開具日期、單位名稱、銷售中藥飲片的具體品種、數量、批號、金額均與李某彬銷售至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的中藥飲片具體品種、數量、批號、金額一致,其中包含有批號20230101的酸棗仁。經對李某彬進行調查,其確認上述兩張發票系通過他人從企業開具。
2024年1月29日,仙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告知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該局認爲,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假藥:”中第(二)項“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規定,已構成使用假藥的事實。
當事人購進的批號爲20230101的酸棗仁經仙桃市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其檢驗結果中性狀不具酸棗仁性狀特徵,含量測定未檢出酸棗仁特有成分“酸棗仁皁苷A”,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該批次中藥飲片應判定爲假藥。
仙桃市衛健委時任黨組書記馬培祥告訴極目新聞記者,這是銷售方與仙桃市第二人民醫院內外勾結所致,這批假藥並未銷售出去。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