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E劇場/父親病重前領出千萬存款 繼承人被國稅局要求補繳遺產稅!
▲ 被繼承人已病重時最好也讓繼承人知道財產處置用途,避免被收遺產稅。(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國稅局爲了避免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規定繼承人死亡前對財產有借款、價金或存款等處置,而繼承人卻不能證明該處置用途時,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律師劉韋德就建議,爲了避免疑慮,被繼承人如已重病時,最好適度讓繼承人瞭解財產處置用途,以免被課徵不必要的遺產稅。
案例事實
美娟的父親得了癌症,過世前已在醫院住了5個多月,住院期間她父親都由看護幫忙照顧。
父親過世後,美娟和二個弟弟一起幫父親辦妥後事,接下來就是要申報遺產稅,由於她對父親的財產並不是很清楚,因此她去國稅局申請父親的財產總歸戶資料。
根據國稅局的資料,她父親名下有五筆不動產和二個銀行帳戶,不動產依公告現值約八百萬,銀行存款五百萬,合計一千三百萬,和免稅額扣除額加起來差不多,因此不用再多繳遺產稅。
她把申報書送到國稅局後,以爲事情處理好了,但沒想到一個月後,國稅局竟通知她有漏報遺產。
原來國稅局查到她父親生前因病已經住在醫院,且她父親名下的一個銀行帳戶,在她父親過世前3個多月,曾經有一筆一千萬的大額現金提款,國稅局要求她必須說明這筆提款的用途及去向,否則就要她補繳一百萬的遺產稅。
美娟蒙了,她根本不知道父親在生前曾有領過這筆錢,更不知道用途及去向,她和弟弟都沒有繼承到這筆遺產,國稅局卻要她繳一百萬的遺產稅,她完全沒有辦法接受。
美娟需要補繳1千萬的遺產稅嗎?
法律解析
國稅局要求美娟補稅的法源依據爲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依據該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這一條文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繼承人在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藉被繼承人名義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企圖造成債務增加或資產減少的狀況以逃漏遺產稅。
雖然實務上,的確有些人會利用這些方式逃漏遺產稅,但該條文在實務上的爭議也不少。
例如,要怎樣纔算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標準又如何認定?如果繼承人不知道父母資金運用狀況,繼承人如何對自己不知道的事情負舉證責任?
而且最大問題是,由於該條文的規定會影響人民繳納遺產稅之權利義務,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2款的規定,有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事項,都必須以法律定之。
但問題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僅是行政命令,因此這個條文本身的適法性實在有待商榷。
不過,大法官曾經在釋字221號解釋認爲,該條文是爲防止遺產稅之逃漏及維持課稅之公平所必要,所以並不違憲,因此雖然法理上有爭議,但因有大法官的背書,所以短期內修改的機會並不大。
本案中,雖然美娟和弟弟等人並沒有實際繼承到一千萬的遺產,但因爲她們無法證明父親當時這些錢的用途,因此國稅局要美娟補稅一百萬,是有法源依據的。
律師叮嚀
被繼承人如已重病時,對於自己之財務處理,尤其是關於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等狀況,最好適度讓繼承人瞭解,以免到時繼承人不能證明其用途時,會被國稅局課徵不必要的遺產稅。
▲ 律師劉韋德。(圖/資料照)
劉韋德律師小檔案
臺大法律系畢業,86年律師高考及格,擅長財產繼承、遺囑撰寫教學、遺產分配、房屋買賣等案件。《ETtoday保險雲》邀請到擅長房屋財產繼承、遺產等相關法律規定的律師劉韋德,開闢「遺產E劇場」專區,不定期和讀者分享《民法》、《遺贈稅法》等常見實務見解,透過故事舉例的方式,邀請讀者認識法律中的奧秘;更多遺產繼承知識,請上777遺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