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偷了東西又還回去,是否構成犯罪?
俗話道: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每個人都並非完美的集合體,總會有或多或少的缺點或不足值得更正,雖然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但過錯如震碎光滑的鏡面,縱使可以將碎片重新拼接,其仍會留下條條裂縫難以修復。
細微的過錯可以用一句道歉獲取他人的諒解,但上升至犯罪的行爲,即便日後幡然悔悟,主動投案自首,恐怕也再難彌補被害一方的損失,無可避免對他人造成不可回逆的損傷。
那麼,在我國法律中,對於偷盜錢財後因心虛後返還的行爲,該如何對其定罪呢?
案例
張意出生於中國境內某村落一貧困家庭當中,其父母是經人介紹後締結婚姻,但感情並不和,夫妻二人長期分居兩地,連帶對自己的孩子也不甚關心。
從小缺乏照顧和關愛的張意心中充滿着了自卑和敏感,也不太願意與人交際,每日躲在房間裡不願意出來。因其對學習興趣不大,早早便辦理退學獨自在家。在隨着年齡一天天長大,張意成年後父母便不再繼續支付其撫養費,爲維繫生活,張意只得依靠零散的做工賺取錢財。
因爲學歷不高,張意工作所掙得的錢主要來源於苦力勞動,因從小營養不足,加上性格敏感,他難以融入工友集體,平常與其也無甚交流。
過度的勞累給張意的身體帶來極度的疲憊,其實在難以繼續工作,隨即向上級提出了離職。就在回到員工宿舍收拾東西時,張意擡眼間看到鄰牀工友周先生布包直接擺放在了牀上。因爲同住一間宿舍,張意曾經看到過周先生從布包裡拿出錢,此時四下無人,自己又馬上要離職,張意的心怦怦跳了起來。
他記得周先生布袋裡是厚厚一沓錢,足夠自己辛苦工作好一段時間了。再加上因突然離職,自己也沒有找好下一任工作,正是資金緊缺之時,張意內心蠢蠢欲動,實在無法控制住衝破理智的巨獸。
多次猶豫後,他終於難以抑制貪婪的心理,將手伸向周先生的布袋......在拿到錢之後,張意迅速拿好行李離開了宿舍。他回到家後將門窗關好,認真數了數,這筆錢總計30000元,是不小的數額了。張意嚥了咽口水,將錢藏進了被褥之下。
而周先生在結束一天的辛苦勞作後,回到宿舍卻發現自己的布袋被人亂翻一空,裡面積攢下的錢財不翼而飛。今天同宿舍的工友都在外做工,只有張意因離職提前回到了宿舍收拾行李,他的嫌疑頓時就大了起來。
在確定懷疑對象後,周先生先是撥打張意的號碼想要詢問情況,卻發現自己已經被心虛的張意拉黑。這下週先生更加確定張意偷取了自己的錢財,因損失數額較大,他當晚便向警局報案,並對幾個工友當天的形跡做了說明。
就在警方調查案件的第二天,周先生卻在做工回來後宿舍牀上發現自己丟失的錢款,而警局裡也接到了張意投案自首的消息。
原來,在盜竊過後,張意日夜寢食難安,心中始終對此事耿耿於懷,在想用此錢時伴隨着強烈的愧疚感和罪惡感。
當初偷拿時的興奮感早已冷卻,張意對自己當日的所作所爲感到十分後悔,爲彌補過錯 他將錢財送回原處,並主動自首交代罪行。在得知張意的所作所爲之後,周先生主動遞交了受害人諒解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其盜竊的主觀上爲故意,且其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認定爲3萬元爲起算點。在本案中,張意已經成年,有獨立的自我控制能力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周先生的錢財並非個人錢財,仍無法抑制內心的貪婪,盜取大額錢財。
而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使對方錢款處於個人的控制之下,也即是說,張意在偷盜周先生的錢款後,可以對其自由使用支配,即成立個人可獨立控制錢款的狀態,盜竊罪已經成立。
即便後續因悔過自動將錢款返還,也不影響其盜竊罪的既遂。在我國,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都屬於犯罪尚未成立時的法律術語。其中未遂是指因外界因素導致犯罪無法繼續進行,犯罪者被迫放棄的情形;而犯罪中止是指犯罪者因個人原因,如中途悔過,放棄犯罪的情形。
雖然因犯罪尚未成立可以對未遂與中止減輕處罰,但張意已經成立盜竊罪,顯然不符合這兩種情況。但是,因其在實施盜竊之後,主動將贓款歸還,並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並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可以認定其確有悔過的表現,可以在量刑中酌情從輕處理。
“一念成佛,一念成魔”,有時候,可能就是不經意間的一個錯誤的想法,卻造成了個人終審的悔恨和遺憾。張意能夠及時回頭,停止侵害行爲,可以使其減輕處罰,但無法免於處罰。
也許部分人會對此產生質疑,但在其盜竊罪確定成立的情況下,法律若認定偷盜後返還財產的人無罪,將會導致此現象層出不窮,變本加厲,甚至影響現有的穩定的社會秩序,也難以對暗中摩拳擦掌的犯罪分子造成震懾。
(《以案釋法:偷了東西又還回去,是否構成犯罪?》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