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雞場外放鞭炮討薪引殺機 他遭木棍爆頭插喉...再推下橋慘死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將因薪資糾紛前往養雞場放鞭炮滋擾的謝姓男子毆打重傷,人車推落頂店橋下死亡的被告林奕銘依殺人罪判刑13年。(圖/記者林東良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發生在2024年臺南頂店橋殺人案,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6日下午5時5分許宣判,將木棍打傷謝姓死者,並將人車推落頂店橋的兇嫌林奕銘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奕銘與被害人謝男有薪資糾紛,2024年2月7日上午,謝男前往任職養雞場外燃放鞭炮,8日上午8時許,謝男再度又前往養雞場外燃放鞭炮時,被告林奕銘聞聲持木棍出來查看,與謝男發生衝突,林男持木棍揮打謝男鼻部,並將木棍插入謝男口內加以旋轉,致謝男傷重無法抵抗,再騎乘謝男機車至頂店橋,將機車推至橋下,而後返回將謝男拖拉至頂店橋後,推落高5公尺多之橋下,致謝男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指出,依解剖鑑定報告可以看出,被害人身體多處受有傷害,其中最嚴重的兩個地方,嘴部牙齒斷裂10顆,且深至咽喉,導致甲狀軟骨骨折,另爲鼻部傷勢,可見被告下手的力道猛烈,且頭部是人體的重要部位,也非常脆弱,被告仍選擇用相當大的力道朝被害人頭部攻擊,手段十分殘忍,事後又將被害人手機砸壞,並將機車與被害人先後推落在人煙稀少且深度約5公尺多的頂店橋下,斷絕被害人生還機會,可以認定被告行爲時是基於殺人的犯意,涉犯刑法殺人罪。

國民法官法庭認爲被告在2024年2月19日前往投案前,員警已經有確切的根據,對被告是本案嫌疑人產生合理的懷疑,故不構成自首,不應該減輕刑度。被告林男與被害人曾爲老闆、員工的關係,且兩人因薪資給付問題產生糾紛,被害人心有不甘,於是在過年前夕藉由燃放鞭炮驚嚇雞隻的方式表達不滿情緒,也想迫使被告支付金錢,被告爲了維護自己權益,在一時憤怒之下,便持木棍毆打被害人,且在被害人倒地後,將被害人拖行至頂店橋下棄置,最終導致被害人生命消逝的嚴重結果。

從被害人傷勢可以知道,被告下手力道十分猛烈,被害人生前承受痛楚難以想像,而被告當下竟沒有選擇救護被害人,反而斷絕被害人生存的機會,造成被害人曝屍荒野的慘狀,足見被告犯案手段殘忍,侵害生命法益的情節重大,被害人家庭因此破碎,永遠無法團圓,造成家屬心中難以癒合的傷痛。因被告無前科,且主動投案承認部分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否認部分犯行,試圖合理化自己的行爲藉此減輕刑責,且未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雙方未和解,依殺人罪判被告林男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