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宏獲批任華夏銀行首席合規官 爲金融機構合規新規出臺後銀行業首例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林秋彤 北京報道
2月7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公告稱,已於1月22日批覆了楊宏華夏銀行首席合規官的任職資格。
華夏銀行公告顯示,楊宏,男,出生於1967年12月,大學本科學歷,經濟師。曾任華夏銀行國際業務部副總經理,華夏銀行國際業務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華夏銀行國際化改造辦公室副主任、主任,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首席行政官、常務副總裁,華夏銀行貴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華夏銀行貿易金融部總經理,華夏銀行信用卡中心黨委書記、總裁。
2024年9月27日,華夏銀行第八屆董事會第四十七次會議決議表明,董事會同意聘任楊宏爲華夏銀行首席合規官並確定其薪檔,其任職資格尚需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覈准。楊宏任期自核準之日起,至華夏銀行第八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2024年12月12日,華夏銀行第九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決議顯示,同意聘任楊宏爲該行首席合規官,其任職資格尚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覈准,任期自核準之日起,至本行第九屆董事會屆滿之日止。
此前,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於2024年8月16日發佈了《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其中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過渡期爲施行之日起一年。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辦法》指出,首席合規官的職責包括,一是負責本機構的合規管理工作,組織推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監督合規管理部門和合規崗位的履職情況,組織推動合規規範在機構內嚴格執行與有效落實;二是推動合規管理的制度建設、合規審查、合規檢查與評價、重大合規事件處理、合規考覈、問題整改及隊伍建設等,確保合規管理工作有序運轉;三是按照要求定期向監管機構彙報等。
《辦法》還指出,首席合規官發現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首席合規官有權向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相關部門及下屬各機構提出對相關負責人員採取薪酬扣減、崗位調整、降職等措施的建議,並督促責任機構及責任人員及時整改。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主要包括:較大數額的罰款或者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機構重大財產損失、重大聲譽損失的合規風險事件、法律糾紛案件、涉刑案件等。
記者梳理髮現,華夏銀行爲銀行業中首家獲批首席合規官任職資格的銀行。自《辦法》發佈以來,金融監管局共發佈16則首席合規官的任職批覆,涵蓋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首席合規官的任免批覆主要集中在集團財務公司,共有8則,如批覆許京輝國藥集團財務公司的首席合規官任職資格。目前,共有5家銀行理財子的首席合規官已獲批覆,分別爲杭銀理財、匯華理財、興銀理財、招銀理財和浦銀理財。
梳理華夏銀行財報發現,該行2024年第一、第二和第三季度的不良貸款率連續下降,分別爲1.66%、1.65%和1.61%。撥備覆蓋率則連續上升,分別爲160.57%、162.48%和165.89%。2024年三季度末,華夏銀行淨利潤爲189.02億元,同比增長3.06%。
據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介紹,合規的核心要義是遵循法律法規、監管規範,不觸“底線”、不碰“紅線”,這就要求合規管理具備相應的嚴肅性和獨立性。前期,金融機構按照監管要求設置了合規總監、合規負責人、首席合規官等崗位,但具體職責不夠明確具體,難以滿足合規管理的獨立性要求。《辦法》順應合規管理實際,並借鑑國際良好做法,統一相關崗位名稱,明確首席合規官和合規官的崗位設置和職責,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辦法》對首席合規官、合規官給予了充分的履職保障,包括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建議權、預警提示權以及相對獨立的考覈評價體系等,並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設定相關義務。首席合規官、合規官應當充分履行崗位職責,及時糾正違規行爲,有效化解風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