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全州縣人民法院關於擬決定對罪犯唐瑛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202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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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全州縣人民法院關於2024年

擬決定對罪犯唐瑛暫予監外執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唐瑛犯開設賭場罪一案,本院於2023年10月31日作出(2023)桂0324刑初312號刑事判決書,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唐瑛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罪犯唐瑛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7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罪犯唐瑛以其屬於懷孕的婦女向本院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申請,本院於2024年2月2日作出暫予監外執行執行決定。2024年8月21日罪犯唐瑛再次以其屬於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爲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唐瑛於2024年8月12日13時23分在全州縣人民醫院生育一名活體女嬰,系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收監執行。

本院認爲,罪犯唐瑛屬於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擬決定對罪犯唐瑛暫予監外執行。

現本院將上述擬決定對罪犯唐瑛暫予監外執行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公示期限爲2024年8月28日至2024年9月1日。公示期間,如對本院上述決定有異議,可通過以下聯繫方式向本院反映。

通訊地址:廣西桂林市全州縣全州鎮桂黃北路城北新區路口全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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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唐法官

全州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