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觀點-讓財產稅名符其實

依照OECD 國家賦稅分類準則租稅分爲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三大類,其中財產稅是對房屋土地課稅現行歐美國家的財產稅,房、地採合一課稅;我國的財產稅,對房、地分別課徵土地稅田賦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3項。這特殊的財產稅制深受孫文學說的影響,而目前處於停徵狀態的田賦,則沿襲了我國農業用地課徵田賦的傳統。隨着客觀環境的改變,我國的財產稅制多年來除稅率調整外甚少變動,尤其是土地增值稅,涉及國家基本大法改革更是不易。

中研院的稅改建議有關財產稅部分大多切中時弊,唯仍有若干內容有待討論。首先,在70年代初,田賦因徵收方式不合時宜,農民所得偏低,爲減輕其稅賦負擔,從民國76年第二期起暫時停徵,至今已近30年。從長遠計,爾後農業用地稅賦應如何處理?若繼續停徵,不宜再稱暫時;如爲永久停徵,則應直截了當予以廢除;如不予廢除,是否另課地價稅,稅率從低?總之,絕不能因田賦停徵屬權宜之計或農地課稅事關敏感,充耳不聞。又田賦本屬地方政府收入來源,當今地方財政的困窘與田賦停徵不無關聯,至少自有財源爲之減少是事實。又田賦停徵所引發的副作用,如假農舍遍地開花、以假農民購買農地再設法變更地目等扭曲土地使用的弊病,皆未見檢討也沒有提出改進的意見。

土地稅用人爲的價格作爲課稅基礎,國際上並不多見,我國因實施平均地權漲價歸公的政策,原訂有照價收買及徵稅兩種手段,但照價收買窒礙難行,對土地課稅便成爲達成此目的之唯一工具。其中土地買賣用公告現值課稅、對未曾交易的土地則用公告地價課稅。無可否認,公告現值與公告地價的作業流程曠日費時時間的落差致使兩種稅基皆與市價存有差距。其中公告現值每年調查,公告地價則每三年才調查一次,造成公告地價和市價的差距較大。針對此缺失,中研院建議公告地價比照公告現值每年亦予以調整,以縮小其與市價間的差距。且不論改爲每年調整的土地公告地價須投入的人力物力,只要不能以市價徵稅,人爲扭曲及低估等問題並未因此解決。就差價問題言,人爲因素的扭曲遠比時間落差的因素重要,增加公告地價調整次數,差價的問題可以縮小,卻必須付出相當高的行政成本

中研院的報告力陳,地價稅嚴重偏低,因公告地價平均僅有市價20%,認爲土地持有成本過低,助長了房地產的投機。事實上,助長房地產投機的因素,取得成本的重要性超過持有成本,銀行貸款成數及利率高低纔是關鍵之所在。一般國家並無地價稅,有房地產稅,並無我國土地持有成本偏低的問題,然則此等國家同樣有房地產投機,甚至引起了金融風暴。又我國爲抑制房地產投機施行特種貨物勞務稅,即俗稱奢侈稅,至今成效有限,可見賦稅課徵,對抑止房地產價格上漲功能不大。

近來房地產合併課稅的論調一時鼎沸,也是中研院有關財產稅改革建議之一,但房價高漲及房價所得比偏高,究竟與房地產合併課稅何關,未見有客觀的實證分析。個人陋見:房地產合併課稅是基於課稅技術方面的理由,即兩者的稅基相互關聯。房價除建材等因素外,亦受其所座落之土地的影響,而地價也因房屋如何興建和利用關係密切。房地產是否合併課稅,與房價居高不下並無直接關聯。假如土地與附着的房屋兩者在稅基上能明確切割,且均按實價比例課徵,則分開或合併課徵,應無甚差別。

最後,依租稅學理,土地增值是資本利得,土地增值稅不應列入土地稅項下,而應歸類爲所得稅,以累進稅率課徵。中研院的稅改報告指出,雖然土地增值稅稅基的土地公告現值已逐步提高至市價的80%,建議再提高至接近市價。個人認爲:爲了合憲,土地買賣課增值稅仍維持單獨徵稅,但棄公告現值,徑以交易實價計稅,稅率則同所得稅。至於房、地,宜合一改作房地產稅,依實價比例課徵,成爲名符其實的財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