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14歲粉「未見悔意!」秦偉求刑41年 檢方列10大罪證

秦偉出面否認性侵。(圖/記者楊佩琪、徐文彬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藝人秦偉被控性侵濱小步等多名女子,又遭鳥卦算命師王馨怡指控涉嫌斂財,臺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並列出10罪,共求處41年有期徒刑, 起訴書提到,其中一女粉絲還僅有14歲,認爲他並非單純感情偏差, 未見任何悔意,惡意甚重。相關內容如下,

(一)2010年3月,秦偉以要做造型爲由,邀A女到臺北市信義住所,趁其不備推倒牀上對方明白表示不要,還以手推卻,仍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

(二)2007年7月,秦偉在便利商店向17歲的B女搭訕,說要拍MV約在五分埔,過2日卻將人載往汽車旅館利用對方年紀小心性單純,害怕不敢多質疑強制性交,B女明白表示不要,雙方拉扯後仍得逞。

(三)2007年七夕情人節後,秦偉又約B女見面,並在車內要求對方躺下,對其強制性交,不顧B女以手推阻又明白說不要,還是強制得逞。

(四)2010年秦偉透過臉書,認識演藝圈幕後工作者C女,以討論劇本爲由,凌晨將人約至信義區住所,將對方拖進房內,不顧對方反抗表示不要拉我,仍強制性交得逞。

(五)2011年5月,秦偉以洽談專輯爲由,找E女共進晚餐,事後佯裝家中還有他人,要原本南下返家的對方,留宿自己信義區家中,接着多次暗示要性交,E女驚恐表示你不尊重我!並明確表示不要,甚至拿出衛生棉說,這時做男生倒楣藉機奪門而出。

(六)2002年聖誕節前後,秦偉邀14歲的後援會女粉絲F,參加電臺錄音,之後將人以電話騙往2樓錄音室廁所,不顧對方手拉褲頭明白表示不要反抗,仍強制性交得逞。

(七)2003年年初,秦偉藉由在電視臺錄影時,將探班的F女拉進茶水間上鎖,意圖強制性交,不顧對方推阻反抗,仍將人押在牆角,因人員狂敲門纔沒有得逞。

(八)2013年2月16日,秦偉認識家住南投的J女,知道對方上臺北後人生地不熟,便邀請到自己信義區住所,19日以梳妝爲由,趁對方不注意熊抱,不顧對方奮力抵抗,仍要強行脫去衣物,當時門鈴響起,才怒斥J女離開。

(九)2011年在臉書認識N女,6月間以吃消夜爲由,騙到自己信義區公司,想要強制性交,不顧對方明白表示,我不想!我不要!卻仍強制性交得逞。

(十)2012年6至7月,秦偉在臉書認識R女,將對方載往信義區住所,意圖強制性交,不顧對方掙扎明白表示不要,仍強制性交得逞。

起訴書提到,具體求刑方面,秦偉不顧4告訴人及4被害人意願,仍強制性交而未遂,不顧對方明白表示反抗,還哄騙「我真的很想生小孩」、「真的很喜歡你」等承諾,要求對方叫「老公」,事後又態度冷漠連絡,屢用相同手法,並非單純感情偏差,當下明知B女和F女未成年,F女只有14歲,犯後還狡辯,未見任何悔意,惡意甚重,因此求處41年,請求刑前鑑定是否有強制治療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