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醫院採購弊案大逆轉 2醫師獲判無罪確定

2008年當時擔任署立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及放射科主任的溫斯企、李孟儒醫師,被檢方起訴,在醫院採購案中收廠商賄款,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無法認定有貪污對價關係,逆轉改判無罪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2008年當時擔任署立新竹醫院內科主任及放射科主任的溫斯企、李孟儒醫師,被檢方起訴,在醫院採購案中收廠商賄款,一審桃園方法院將溫及李各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3年8月、9年,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認定無法認定有貪污對價關係,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決規定,案件自第一審系屬日起已逾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二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爲無罪判決,或其所爲無罪之更審判決,如於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爲3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檢方起訴,溫斯企因新竹醫院在2008年依合約以限制性招標辦理案號「奇異牌雙向數位心臟血管攝影系統專用之X光管球(X-raytube)」採購案,在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公司實際負責人所交付之10萬5000元賄款。

李孟儒當年擔任新竹醫院放射科主任,因新竹醫院公開招標「磁振造影掃描儀合作案」採購案,於宜德公司得標並完成驗收後,收受宜德公司實際負責人所交付之120萬元賄款,儀器正式運轉後按月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的賄賂。

高院更二審認定,無證據足以證明溫斯企與廠商有任何明示或暗示之合意,認知其事後可能因而收受財物,至於他未能嚴守分際,私下收受廠商所交付之酬謝款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職業守則等相關規定,追究其應負之行政責任。

更二審指出,無法證明李收賄120萬元,至於廠商在儀器運轉後,按月交付之提撥合作拆帳款46萬524元部分,是廠商按月對醫院執行相關合作案之捐助,並非歸由李個人取得,難認此部分回饋金與李職務上行爲間有對價關係,或有何收受賄賂之不法犯意。將2人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