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6勇消殉職 業者改輕判6月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高院更一審13日將業者從6年10月改輕判6月徒刑,引發警消基層痛批。圖爲2015年新屋保齡球館大火後,消防員清理火場殘骸。(本報資料照片)

桃園新屋保齡球館2015年發生大火,造成6名消防員殉職,保齡球館業者劉得斌,一、二審原依違反消防法致人於死罪判劉有期徒刑6年10月,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認爲劉與6人死亡不具有因果關係,13日撤銷原判決,改依刑法「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輕判劉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36萬元。檢方可上訴。

對於這起9年前慘劇,桃園市消防局表示,尊重司法判決。但基層消防人員卻無法接受,1名當時參與救災的消防員說,業者忽視消防安全,才導致同袍殉職,這次的判決結果顯示,過去常喊的「今天公祭,明天忘記」從未改變。

他說,新屋保齡球館和敬鵬大火,共造成12名消防員殉職,除法令問題,消防的權益和火場安全都應被重視,否則殉職意外不可能消失。

新屋保齡球館在2015年1月20日凌晨,因變電箱爆炸發生火災,消防局派員前往搶救,灌救過程中鐵皮鋼架的2層樓建築突坍塌,造成進入火場的6名消防員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殉職,另有1人受傷。

事後檢察官認爲,劉得斌身爲新屋保齡球館負責人,卻未依法檢修,造成電源線年久失修引發火災,館內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和緊急照明設備,也因失修無法發揮初期救災功能,依違反消防法起訴。

一審認爲,劉的行爲與釀成火災、造成6名消防員來不及逃生而殉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劉犯後始終否認,也沒有和解,判處6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維持原判,但最高法院審理劉得斌上訴後認爲,原審判決依桃園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警大鑒定書,未載明電氣因素、電線發火原因,有調查未盡、理由欠備的違誤,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依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審理後認爲,從火災原因是否爲電線、是否符合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的排除法則來看,6名消防員死亡與劉不具因果關係,昨日改依刑度最重1年徒刑的刑法失火罪,改判劉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