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眼/告別23年風雨…香港新歷史 國安成日常
3月8日上午,香港特區立法會完成首讀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相關條例草案——《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新社
香港九七年主權移交,在主權移交前七年開始,到主權移交後近二十七年,串通香港過渡期到迴歸期的一個關鍵詞,就是「二十三條立法」。預期今年四月十五日之後,關鍵詞就變成一個歷史詞彙,而代之以新名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而香港就此結束一段歷史,開始另一段歷史。
所謂「二十三條立法」,完整意思是依據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要求,進行香港本地國安立法。而二十三條指的是是香港基本法第二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之最後一條,條文內容是要香港自行立法「三禁止」、「七種行爲」,即「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二十三條的內容既粗又細,粗的是「自行立法」四字;細的「三個禁止」、「七種行爲」,那是基本法一九八九年後的最後定本。誰料連標點符號共一百一十一字的條文,在香港二○○一年起的過去二十三年間,掀起了驚天風雨。
香港主權移交後,沒有特別的主張提這項立法,直到二千年後中共分管港澳事務的政治局委員錢其琛發話,說到他任內有件事想做而沒做,就是二十三條立法。
當時民間反對聲浪即時捲起,兩大事件決定當年二十三條立法敗局,一是SARS疫情傳到香港,市況慘狀空前;一是香港五十萬人走上街頭。面對立法會可能不獲通過,港府先押後立法程序,再進一步撤回立法。
從二○○三年九月撤回立法開始,香港每回政爭都會提到二十三條立法,歷任特首和官員說是「有憲制責任,不急於立法」。直到林鄭月娥任內,想以修訂逃犯條例試水,結果引發反送中運動,北京全國人大代爲立法,透過基本法法附件要求香港實施。
有了香港國安法之後,中方仍要求香港要完成國安本地立法,直到去年十二月,香港特首李家超向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述職,承諾要在二○二四年完成二十三條立法。今年開年後,相關立法準備一天比一天急,一月底即展開諮詢期。
北京召開的中國人大會議,給香港特首李家超發了列席證;人大開幕當天,香港特首、身兼香港立法會議員的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紛紛趕回香港,然後有了草案刊憲、特別會議一天完成首、二讀。香港史上糾纏最久、條文最猛的這條法律,最早會在香港基本法頒佈實施的四月四日、最晚不超過中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四月十五日),就會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