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國小狼師從袖口偷拍女童胸部 還躲女廁拍私密處…最終下場出爐
新北市某國小曾姓男老師多次躲在廁所,拿手機偷拍女童私密處、臀部,還拿手機從女童過大的袖口拍攝胸部,並將影像存在行動硬碟觀賞,直到其中一名女童如廁發現有手機從縫隙伸入,嚇得告知老師才讓案情曝光。最高法院依對兒童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11罪判4年徒刑定讞。
曾2013年開始在新北市擔任教職,而於2021年11月擔任班級導師;他2020年9月17日上午8時許,在教室內拿手機拍穿無袖上衣、袖口過大女童的胸部和乳頭,將照片、影片存在行動硬碟。
曾2020年9月至2021年11月間,多次拿手機躲在廁所從上方、下方空隙,偷拍多名女童下體,並將影片存在硬碟,供自己觀賞。曾2021年11月10日中午12時許,尾隨其中一名女童進入女廁,想用同樣手法偷拍,但女童發現有手機從縫隙伸入,嚇得奔逃出廁所,並告知導師後報警處理。
檢警搜索曾的教室、辦公處所和戶籍地,扣得相關證物,並依法起訴曾;曾坦承在廁所偷拍女童,但否認拿手機偷拍女童的胸部和乳頭,供稱當時是早自習,他是拍班級活動,不是故意要拍女童的胸部、乳頭等身體隱私部位。
一審依兒少性剝削等罪判處9年6月徒刑;二審認爲,曾是國小教師,偷拍處所是國小校園內,對象是校內的學齡兒童,且依扣案的錄影畫面,曾先偷拍女童的正臉,再刻意繞到側邊拉近鏡頭深入袖口內的胸部部位。
另曾又拍攝女童如廁畫面,難以想像學童可能同意曾拍影像,審酌曾身爲教師,卻逞一己私慾,持手機竊錄學童身體隱私部位影像,毫不尊重身爲教師的神聖職責,導致孩童心靈受創,家長人心惶惶。
二審審酌他坦承部分犯罪事實,已與部分學童家長和解,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等11罪判4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偷拍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